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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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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TRA CR 1308
FRCP 500

执 事 先 生 :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2/2014 号

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5/2014 号

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

引 言

本 通 告 概 述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。 香 港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, 以 便 利 香 港 产 品 输 往 外 地 市 场 为 目 的 。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亦 让 部 分 香 港 产 品 可 于 香 港 与 其 贸 易 伙 伴 所 签 订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下 申 请 零 关 税 / 优 惠 关 税 。 本 通 告 现 取 代 下 列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及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-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7/98 号 ( 1998 年 7 月 9 日 )
-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5/2004 号 ( 2004 年 12 月 3 日 )
-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6/2004 号 ( 2004 年 12 月 13 日 )
-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2/2008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/ 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 / 第 三 组 (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) 第 1/2008 号 ( 2008 年 2 月 12 日 )
-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3/2012 号 ( 2012 年 3 月 21 日 )

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

2.工 业 贸 易 署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。 除 本 署 外 , 香 港 还 有 五 间 机 构 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指 定 为 认 可 机 构 , 可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。 这 些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为 :

  1. 香 港 总 商 会
  2. 香 港 工 业 总 会
  3. 香 港 印 度 商 会
  4.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
  5.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

3.为 了 维 持 来 源 证 制 度 稳 健 完 善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致 力 确 保 上 文 第 2 段 提 及 的 所 有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时 , 均 采 用 相 同 做 法 和 程 序 , 当 中 以 遵 循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尤 其 重 要 。 本 署 亦 协 助 上 述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培 训 行 政 及 视 察 人 员 , 确 保 上 述 机 构 签 证 服 务 均 妥 善 公 正 。 由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所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, 均 受 香 港 法 律 保 障 , 与 工 业 贸 易 署 签 发 者 具 同 等 地 位 。 非 政 府 认 可 机 构 亦 可 能 以 其 名 义 签 发 证 书 , 以 便 利 贸 易 , 但 是 商 号 须 注 意 , 此 等 证 书 并 不 具 备 香 港 法 律 所 承 认 的 法 律 地 位 。

4.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所 签 发 的 来 源 证 , 是 受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下 订 立 的 附 属 法 例 :《 出 口 ( 产 地 来 源 证 ) 规 例 》 ( 第 60H 章 ) 和 《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》 ( 第 324 章 ) 所 规 管 。 法 例 赋 予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管 理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权 力 , 亦 就 来 源 证 的 不 法 行 为 制 定 刑 罚 。 香 港 海 关 关 长 则 肩 负 执 法 的 责 任 。

5.香 港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是 按 照 国 际 认 可 的 惯 例 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《 原 产 地 规 则 协 议 》 的 条 款 而 订 立 。 本 署 会 因 应 科 技 演 变 及 本 港 工 业 发 展 的 情 况 对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作 定 期 检 讨 。 个 别 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如 有 任 何 变 更 , 均 会 遵 循 实 质 改 变 这 项 基 本 原 则 。 个 别 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( 包 括 确 立 制 成 品 产 地 来 源 的 主 要 工 序 ) 及 其 定 期 修 订 , 会 透 过 通 告 通 知 商 号 。

6.由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起 , 制 造 商 毋 须 为 于 香 港 生 产 的 裁 剪 及 车 缝 成 衣 提 交 生 产 通 知 书 。 因 此 , 涉 及 输 往 美 国 市 场 的 裁 剪 及 车 缝 成 衣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, 亦 毋 须 再 以 生 产 通 知 书 作 为 支 持 文 件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/2014 号 ( https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all_in_one/2014/as042014.html ) 。

7.由 于 香 港 稳 健 完 善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备 受 国 际 商 贸 社 会 认 同 , 因 此 产 地 来 源 证 可 作 为 一 个 便 捷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明 , 有 助 香 港 货 品 在 进 口 地 清 关 。

工 厂 登 记

8.生 产 商 及 分 判 商 必 须 先 办 理 工 厂 登 记 , 才 可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, 以 及 参 与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与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。 厂 号 如 欲 申 请 工 厂 登 记 及 保 持 登 记 有 效 , 必 须 具 备 制 造 登 记 产 品 所 需 的 适 当 机 器 和 人 手 , 以 及 保 存 最 新 及 准 确 的 生 产 帐 簿 及 记 录 。 登 记 规 定 之 一 , 是 已 登 记 制 造 商 的 登 记 资 料 如 有 任 何 变 更 , 需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署 。 本 署 会 每 年 更 新 已 登 记 工 厂 的 登 记 资 料 , 香 港 海 关 亦 会 就 每 宗 工 厂 登 记 申 请 作 审 批 视 察 , 并 定 期 巡 查 已 登 记 的 工 厂 , 以 确 保 该 等 工 厂 符 合 登 记 条 件 。

外 地 加 工 措 施

9.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容 许 已 在 本 署 登 记 的 制 造 商 将 次 要 或 轻 微 后 整 工 序 分 判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进 行 , 而 不 影 响 该 等 货 品 获 取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的 资 格 。 参 加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先 决 条 件 , 是 有 关 货 品 必 须 已 在 香 港 进 行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, 而 该 等 工 序 足 以 赋 予 该 制 成 品 香 港 原 产 地 资 格 。 有 关 货 品 根 据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出 口 和 入 口 时 , 海 关 人 员 均 会 查 核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, 并 会 抽 样 查 验 货 品 。 有 关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以 下 网 页 ( https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cert/cert_othercodoc_outward.html ) 。

本 地 分 判 措 施

10.制 造 商 若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及 事 先 获 得 本 署 批 准 , 便 可 雇 用 本 地 分 判 商 , 为 将 要 申 领 来 源 证 的 货 品 , 进 行 主 要 / 赋 予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的 生 产 工 序 或 全 部 生 产 工 序 。 制 造 商 和 有 关 分 判 商 必 须 已 在 本 署 登 记 , 而 双 方 登 记 的 产 品 须 属 同 一 类 别 。 制 造 商 如 聘 用 本 地 分 判 商 进 行 货 品 的 主 要 或 全 部 生 产 工 序 , 需 于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申 请 中 提 供 该 分 判 商 的 资 料 及 声 明 。 制 造 商 亦 须 在 帐 簿 及 记 录 内 , 清 楚 列 出 承 判 主 要 生 产 工 序 的 分 判 商 及 承 判 时 间 。

遵 守 付 运 检 查 规 定

11.为 维 持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公 正 稳 健 , 本 署 联 同 香 港 海 关 进 行 付 运 检 查 , 以 核 对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书 上 填 报 的 资 料 是 否 准 确 。 商 号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付 运 检 查 规 定 , 详 情 请 参 阅 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/2005 号 ( https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coc/2005/coc052005.html ) 。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商 号 须 留 意 , 被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的 申 请 , 审 批 时 间 会 较 长 。 商 号 在 拟 定 其 付 运 时 间 表 时 , 应 注 意 这 点 。

注 意 事 项

12.除 上 述 各 项 外 , 商 号 在 出 口 货 品 前 , 需 注 意 并 遵 守 进 口 地 的 法 例 规 定 , 以 及 向 海 外 买 家 和 进 口 地 有 关 当 局 查 询 任 何 必 须 遵 守 的 特 定 要 求 , 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产 地 来 源 分 类 和 产 地 来 源 标 签 规 定 。

警 告

13.本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, 透 过 检 查 及 巡 察 , 确 保 商 号 遵 守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条 款 。 商 号 若 违 反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任 何 条 款 , 或 未 能 遵 守 本 署 透 过 公 告 和 通 告 所 颁 布 的 规 定 , 均 可 能 会 被 当 局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或 第 324 章 而 检 控 。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港 币 五 十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。 此 外 , 不 论 有 关 的 出 口 商 、 制 造 商 ( 视 乎 情 况 包 括 分 判 商 ) 有 否 被 检 控 , 本 署 亦 可 对 其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处 分 。

查 询

14.上 述 各 项 措 施 的 申 请 条 件 及 程 序 , 以 及 最 新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包 括 在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下 订 立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均 载 列 于 本 署 网 页 ( https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cert/cert_maincontent.html ) 。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聯 络 下 列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各 服 务 单 位 :

服 务 电 话 号 码
工 厂 登 记 、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及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2398 5531
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、 产 地 来 源 加 工 证 、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- 格 鲁 吉 亚 、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- 东 盟 及 古 董 宣 誓 书 2398 5545
《 安 排 》 下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、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- 新 西 兰 及 其 他 自 由 贸 易 协 议 下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标 准 3403 6432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钱 颖 宜 代 行 )

2014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