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0/202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关 于 机 械 的 规 例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关 于 机 械 的 规 例 第 ( EU ) 2023/1230 号 。 该 规 例 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刊 登 , 废 除 指 示 第 2006/42/EC 号 和 理 事 会 指 示 第 73/361/EEC 号 , 并 载 于 以 下 网 址 : 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23R1230

2.该 规 例 就 将 在 欧 盟 市 场 出 售 或 使 用 的 机 械 、 相 关 产 品 , 以 及 部 分 制 成 机 械 的 设 计 和 构 造 订 明 健 康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规 定 。 规 例 涵 盖 由 在 欧 盟 创 立 的 制 造 商 所 造 , 或 是 从 第 三 国 家 进 口 , 首 次 在 欧 盟 市 场 推 出 的 新 产 品 或 二 手 产 品 。

3.根 据 该 规 例 , 业 内 营 运 者 在 市 场 出 售 或 使 用 机 械 或 相 关 产 品 时 , 必 须 履 行 相 关 的 责 任 。 举 例 来 说 , 制 造 商 须 确 保 机 械 的 设 计 和 构 造 符 合 健 康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必 要 规 定 , 并 拟 订 技 术 文 件 和 进 行 相 关 的 认 证 评 核 程 序 。 业 内 营 运 者 亦 须 确 保 有 关 产 品 附 有 所 需 的 使 用 説 明 和 安 全 资 讯 。 这 些 资 讯 可 以 纸 张 或 电 子 方 式 提 供 。 该 规 例 将 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 生 效 , 并 由 2027 年 1 月 14 日 起 适 用 。 然 而 , 当 中 若 干 条 将 分 阶 段 提 早 适 用 , 其 中 数 条 将 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 生 效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麦 焕 婷 代 行 )

2023 年 7 月 4 日

* 欧 盟 由 27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, 即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research.hktdc.com/tc/regulatory-alerts/e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