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39/2019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可 能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过 硫 酸 盐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, 以 及 规 定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
继 本 署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21/2018 号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宣 布 就 可 能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过 硫 酸 盐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, 以 及 规 定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9R1584&from=EN 。
2.所 有 有 关 人 士 请 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 起 计 15 日 内 与 委 员 会 联 络 , 以 表 明 身 分 。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须 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 起 计 37 日 内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, 亦 可 于 同 一 期 限 内 向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3.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该 执 行 规 例 。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崔 乐 希 代 行 )
2019 年 10 月 11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1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注 2: |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