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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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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4/201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负 重 指 数 超 过 121 , 用 于 巴 士 或 货 车 、 全 新 或 翻 新 的 橡 胶 充 气 轮 胎 征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

继 本 署 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0/2018 号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负 重 指 数 超 过 121 , 用 于 巴 士 或 货 车 、 全 新 或 翻 新 的 进 口 橡 胶 充 气 轮 胎 征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8R0683&from=EN.

2.规 例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 a ) 产 品 : 若 干 负 重 指 数 超 过 121 , 用 于 巴 士 或 货 车 、 全 新 或 翻 新 的 橡 胶 充 气 轮 胎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4011 20 90 及 ex 4012 12 00 。 该 等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之 用 。
( b ) 税 率 : 每 个 项 目 82.17 欧 元 (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每 个 项 目 52.85 欧 元 至 每 个 项 目 82.17 欧 元 不 等 ) 。
( c ) 生 效 日 期 : 2018 年 5 月 8 日 ( 该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将 适 用 六 个 月 ) 。
( d ) 征 收 税 项 : 放 行 所 述 产 品 在 欧 盟 自 由 流 通 , 必 须 缴 交 相 等 于 临 时 税 额 的 保 证 金 。
( e ) 提 出 要 求 / 意 见 的 限 期 :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2018 年 5 月 8 日 起 计 25 日 内 , 以 书 面 要 求 委 员 会 披 露 通 过 该 规 例 所 依 据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考 虑 因 素 , 并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, 以 及 向 委 员 会 及 / 或 听 证 官 要 求 聆 讯 。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吕 梓 汶 代 行 )

2018 年 5 月 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