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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3/201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规 定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电 动 单 车 须 进 行 登 记

继 本 署 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85/2017 号 及 于 2017‍年 12 月 2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93/2017 号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‍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规 定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电 动 单 车 自 2018 年 5 月 4 日 起 须 进 行 登 记 , 为 期 9 个 月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s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8R0671&from=EN

2.委 员 会 认 为 有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须 予 登 记 , 令 有 关 措 施 可 在 登 记 日 期 起 随 即 实 施 于 有 关 进 口 品 。

3.规 例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 a ) 产 品 : 配 有 辅 助 脚 踏 和 辅 助 电 子 马 达 的 单 车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8711 60 10 及 ex 8711 60 90 。 ( 有 关 合 并 名 目 仅 供 参 考 )
( b )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 :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2018 年 5 月 3 日 起 计 21 日 内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、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聆 讯 。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吕 梓 汶 代 行 )

2018 年 5 月 8 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