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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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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6/201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卷 状 铝 箔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复 核

继 本 署 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16/2017 号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公 告 , 宣 布 对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卷 状 铝 箔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复 核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52018XC0313(04)&from=EN

2.此 次 届 满 期 复 核 是 应 代 表 占 欧 盟 若 干 卷 状 铝 箔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40% 的 生 产 商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。 该 项 要 求 是 基 于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, 倾 销 情 况 可 能 会 再 次 出 现 , 并 对 欧 盟 工 业 再 次 造 成 损 害 。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足 够 证 据 展 开 届 满 期 复 核 。 公 告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 a ) 受 复 核 的 产 品 : 厚 度 0.007 毫 米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0.021 毫 米 的 铝 箔 , 无 衬 背 , 除 辊 轧 外 未 经 进 一 步 加 工 , 不 论 是 否 有 凸 面 , 以 不 超 过 10 公 斤 的 低 重 量 卷 状 形 式 包 装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7607 11 11 和 ex 7607 19 10 ( TARIC 代 码 7607 11 11 10 和 7607 19 10 10 ) 。
( b ) 程 序 : 鉴 于 涉 及 此 次 届 满 期 复 核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并 为 了 能 够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调 查 ,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包 括 在 原 来 导 致 须 接 受 此 次 复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中 没 有 提 供 合 作 的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必 须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向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, 并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I 所 要 求 的 公 司 资 料 , 包 括 其 身 分 和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和 销 售 量 、 生 产 量 和 生 产 能 力 、 公 司 和 相 关 公 司 的 活 动 。 透 过 提 供 此 等 资 料 , 该 生 产 商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如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, 该 公 司 须 填 写 问 卷 和 接 受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进 行 视 察 , 以 核 实 他 们 回 答 的 资 料 。

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必 须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委 员 会 。

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生 产 量 、 销 售 量 或 出 口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选 出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生 产 商 , 须 于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被 选 中 的 生 产 商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生 产 商 。

此 次 调 查 的 有 关 人 士 将 获 通 知 委 员 会 有 意 用 作 釐 定 正 常 价 值 的 有 关 来 源 , 包 括 合 适 的 第 三 国 家 代 表 的 选 择 。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资 料 , 土 耳 其 可 能 是 第 三 国 家 代 表 。 所 有 中 国 内 地 生 产 商 必 须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, 提 供 通 告 的 附 件 III 所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身 分 和 联 络 资 料 , 以 及 生 产 商 和 相 关 公 司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能 源 的 资 料 。 委 员 会 亦 会 向 中 国 内 地 政 府 发 出 问 卷 。

根 据 公 告 的 条 文 ,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
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向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须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

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邮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。 如 使 用 电 邮 ,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 DG Trade ) 网 页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 "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" 文 件 中 所 载 适 用 于 以 电 邮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。

至 于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, 包 括 适 用 于 以 电 邮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,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公 告 所 载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的 指 示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电 邮 :
TRADE-R684-ALU-FOIL-DUMPING@ec.europa.eu
TRADE-R684-ALU-FOIL-INJURY@ec.europa.eu
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贸 易 聆 讯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复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聆 讯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须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该 要 求 必 须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欧 盟 贸 易 局 ( DG Trade )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rade-policy-and-you/contacts/hearing-officer/
( c ) 调 查 时 间 表 : 调 查 会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吕 梓 汶 代 行 )

2018 年 3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sc/%E6%AD%90%E7%9B%9F%E5%95%86%E8%B2%BF%E6%B3%95%E8%A6%8F/1X2ZT68A/1/0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