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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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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05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就 可 能 从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进 口 单 车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)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, 并 规 定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6 月 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8/2013 号 及 439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一 项 实 施 规 例 , 就 可 能 从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进 口 单 车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)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。 该 实 施 规 例 亦 规 定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。 有 关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L:2014:263:FULL&from=EN.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2.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4 年 9 月 3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 从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托 运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) , 没 有 装 马 达 的 单 车 及 其 他 脚 踏 车 ( 包 括 运 货 三 轮 车 , 但 独 轮 车 除 外 )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712 00 30 及 ex 8712 00 70 。
(c) 程 序 :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、 菲 律 宾 及 中 国 内 地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及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联 盟 内 已 知 的 进 口 商 及 进 口 商 商 会 , 以 及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、 菲 律 宾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亦 会 因 应 情 况 向 联 盟 业 界 索 取 资 料 。

有 关 人 士 应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37 日 内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联 络 , 表 明 身 分 , 并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, 提 交 问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, 以 及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有 关 人 士 须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, 唯 长 篇 的 回 覆 则 须 以 烧 录 光 碟 / 数 码 光 碟 经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邮 件 递 交 。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,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页 :   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  "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" 一 文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。 他 们 须 注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和 有 效 的 电 邮 地 址 , 并 应 确 保 提 供 的 电 邮 地 址 是 有 效 运 作 的 正 式 商 业 电 子 邮 件 , 以 及 每 天 会 有 人 查 阅 。 联 络 资 料 一 经 提 供 , 委 员 会 只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,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明 确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讯 方 式 接 收 来 自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质 须 采 用 挂 号 邮 件 。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,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,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公 告 内 所 指 的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的 指 示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电 邮 : TRADE-R608-BICYCLES-CIR@ec.europa.eu

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( DG Trade)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听 证 官 或 会 就 个 别 有 关 人 士 安 排 一 个 听 证 会 , 从 中 调 解 , 确 保 该 有 关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辩 权 利 。 倘 要 求 与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,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, 并 列 明 原 因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commission_2010-2014/degucht/contact/hearing-officer/
(d) 进 口 登 记 : 由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, 正 受 调 查 的 产 品 均 须 由 欧 盟 海 关 当 局 对 其 进 行 登 记 。 登 记 将 於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计 9 个 月 後 届 满 。

登 记 是 要 确 保 若 调 查 於 2014 年 9 月 4 日 起 计 9 个 月 内 完 成 , 而 结 果 显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况 , 则 欧 盟 可 能 会 对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适 当 的 反 倾 销 税 , 并 由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的 登 记 日 期 起 徵 收 。
(e)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: 受 调 查 的 产 品 在 进 口 时 若 不 构 成 迴 避 , 可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。 要 求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的 柬 埔 寨 、 巴 基 斯 坦 及 菲 律 宾 生 产 商 必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37 日 内 , 提 出 充 分 证 据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。

背 景

3.欧 盟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根 据 一 项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已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。 经 届 满 期 覆 核 或 中 期 覆 核 後 ,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分 别 在 2000 年 7 月 、 2005 年 7 月 及 2011 年 10 月 再 度 延 长 , 每 次 为 期 五 年 。

4. 根 据 另 一 项 迴 避 调 查 ,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, 反 倾 销 税 已 扩 展 至 从 印 尼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斯 里 兰 卡 及 突 尼 斯 托 运 的 进 口 单 车 , 不 论 有 关 单 车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印 尼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斯 里 兰 卡 及 突 尼 斯 。 根 据 另 一 次 中 期 覆 核 ,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已 由 2013 年 6 月 6 日 起 , 修 订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8.5%( 3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19.2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9 月 4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
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