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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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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04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 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钢 铁 管 配 件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03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一 项 公 告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钢 铁 管 配 件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4_295_R_0006&from=EN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
2. 欧 洲 委 员 会 是 应 代 表 占 联 盟 若 干 钢 铁 管 配 件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25% 的 欧 盟 钢 对 接 焊 件 工 业 保 护 委 员 会 (Defence Committee of the steel butt-welding fittings industry of the European Union) (' 申 请 人 ') 的 要 求 , 於 2014 年 6 月 2 日 展 开 此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。

3. 据 欧 洲 委 员 会 称 , 申 请 人 已 提 供 表 面 证 据 , 证 明 如 任 由 有 关 措 施 失 效 , 从 中 国 内 地 输 往 联 盟 的 有 关 产 品 的 进 口 水 平 , 可 能 会 因 在 中 国 内 地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存 有 尚 未 使 用 的 产 能 以 及 欧 盟 以 外 的 传 统 市 场 ( 即 美 国 ) 现 时 对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所 施 行 的 措 施 而 上 升 。 申 请 人 亦 指 称 , 若 任 由 该 措 施 失 效 , 以 致 以 倾 销 价 从 中 国 内 地 大 量 进 口 该 产 品 的 情 况 再 次 出 现 , 将 可 能 会 对 联 盟 工 业 再 次 造 成 损 害 。

覆 核 程 序

4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(a) 发 出 展 开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:
2014 年 9 月 3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 钢 铁 管 配 件 ( 铸 铁 配 件 、 凸 缘 及 螺 纹 配 件 除 外 , 亦 不 包 括 以 不 銹 钢 制 造 者 ) , 最 大 外 直 径 不 超 过 609.6 毫 米 , 供 对 接 焊 件 之 用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7307 93 11 、 ex 7307 93 19 、 ex 7307 99 80 。
(c) 程 序 :
鑑 於 涉 及 是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并 为 了 能 够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调 查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包 括 在 原 来 导 致 须 接 受 是 次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中 没 有 提 供 合 作 的 人 士 , 应 向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I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其 身 份 和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和 销 售 量 、 公 司 /联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, 包 括 同 意 填 写 问 卷 和 接 受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进 行 视 察 , 以 核 实 他 们 回 答 的 资 料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这 些 资 料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必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的 出 口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数 量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选 取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以 及 任 何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须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 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被 选 中 的 公 司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公 司 ( "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" ) 。

在 徵 收 有 关 税 项 的 原 有 规 例 中 , 泰 国 被 选 作 替 代 国 , 但 由 於 泰 国 的 生 产 商 不 合 作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选 择 了 美 国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, 以 釐 定 上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中 有 关 国 家 的 正 常 价 值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会 就 今 次 的 调 查 选 择 韩 国 作 为 替 代 国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提 出 意 见 。 根 据 委 员 会 获 得 的 资 料 , 联 盟 的 其 他 市 场 经 济 供 应 商 可 能 位 於 越 南 、 沙 地 阿 拉 伯 、 以 色 列 和 印 度 。 委 员 会 会 调 查 有 关 产 品 有 否 在 该 等 国 家 及 其 他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生 产 和 销 售 , 且 显 示 有 关 产 品 正 在 该 等 国 家 进 行 生 产 。

根 据 公 告 的 条 文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37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
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, 则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,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, 唯 长 篇 的 回 覆 则 须 以 烧 录 光 碟 / 数 码 光 碟 经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邮 件 递 交 。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,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页 : http://trade.ec.europa.eu/doclib/docs/2011/june/tradoc_148003.pdf "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" 一 文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。 他 们 须 注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和 有 效 的 电 邮 地 址 , 并 应 确 保 提 供 的 电 邮 地 址 是 有 效 运 作 的 正 式 商 业 电 子 邮 件 , 以 及 每 天 会 有 人 查 阅 。 联 络 资 料 一 经 提 供 , 委 员 会 只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,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明 确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讯 方 式 接 收 来 自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文 件 ,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质 须 采 用 挂 号 邮 件 。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,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,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公 告 内 所 指 的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的 指 示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CHAR 04/039
1049 Brussels
Belgium

电 邮 :
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听 证 官 或 会 就 个 别 有 关 人 士 安 排 一 个 听 证 会 , 从 中 调 解 , 以 确 保 该 有 关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辩 权 利 。 倘 要 求 与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,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, 并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:
http://ec.europa.eu/commission_2010-2014/degucht/contact/hearing- officer/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: 调 查 将 於 2014 年 9 月 3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背 景

5. 欧 盟 由 1996 年 4 月 4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钢 铁 管 配 件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在 一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2003 年 6 月 7 日 起 再 延 长 五 年 。 欧 盟 在 另 外 进 行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把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扩 展 至 从 (i) 中 国 台 北 、 (ii) 印 尼 或 斯 里 兰 卡 及 (iii)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产 品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中 国 台 北 、 印 尼 、 斯 里 兰 卡 或 菲 律 宾 。

6. 随 着 另 一 项 在 2008 年 6 月 展 开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扩 展 至 向 从 中 国 台 北 、 印 尼 或 斯 里 兰 卡 及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由 2009 年 9 月 5 日 起 再 维 持 多 五 年 。 该 税 项 的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8.6%。

查 询

7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9 月 4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conomists-pick-research.hktdc.com/business-news/subindex/en/Business-Alert-EU/1X2ZT68A/1/0.htm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