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档 号 : EIC 230/4/1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64/2014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( 室 内 及 户 外 使 用 的 油 漆 和 清 漆 )
继 本 署 於 2014 年 5 月 2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7/2014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就 室 内 及 户 外 使 用 的 油 漆 和 清 漆 获 取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订 定 所 须 符 合 的 生 态 标 准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14/312/EU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4_164_R_0010&from=EN 。
详 情
2.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6/2010 号 规 定 , 特 定 的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, 须 根 据 产 品 组 别 而 订 立 。 为 更 好 地 反 映 市 场 对 室 内 及 户 外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的 现 况 , 以 及 考 虑 到 最 新 的 发 明 , 因 此 宜 修 改 此 产 品 组 别 的 範 围 和 订 定 一 套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, 决 议 2009/543/EC 及 2009/544/EC 应 由 本 决 议 取 代 。
3.如 要 获 得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, 室 内 及 户 外 使 用 的 油 漆 和 清 漆 属 该 决 议 第 1 条 所 涵 盖 的 定 义 範 围 ( 第 1(3) 条 所 涵 盖 者 则 除 外 ) , 须 符 合 有 关 准 则 以 及 载 於 决 议 附 件 的 相 关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。 产 品 组 别 " 室 内 及 户 外 使 用 的 油 漆 和 清 漆 " 的 准 则 , 以 及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, 有 效 期 为 四 年 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为 止 。
查 询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2014 年 6 月 12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:
-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-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