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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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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16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

继 本 署 2010 年 2 月 2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9/2010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即 将 到 期 发 出 公 告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C_2014_164_R_0010&from=EN

详 情

2.欧 盟 由 1997 年 1 月 25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根 据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 ,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2004 年 2 月 5 日 起 延 长 四 年 。 此 外 , 根 据 两 宗 独 立 的 迴 避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範 围 , 已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或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该 等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或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。

3.根 据 另 一 项 在 2008 年 12 月 展 开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 , 该 项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或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托 运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由 2010 年 2 月 27 日 起 计 再 维 持 五 年 。 具 有 17 及 23 个 环 的 装 置 , 目 前 税 额 为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1000 件 325 欧 元 与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差 额 。 至 於 17 或 23 个 环 以 外 的 装 置 , 目 前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78.8% ( 一 家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为 51.2% ) 。

4.除 非 欧 洲 委 员 根 据 该 公 告 第 2 段 所 载 程 序 展 开 覆 核 , 否 则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15 年 2 月 27 日 午 夜 届 满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5 月 30 日

* 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