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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7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( 再 造 纸 产 品 )

继 本 署 於 2014 年 1 月 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/2014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就 再 造 纸 产 品 获 取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订 定 所 须 符 合 的 生 态 标 准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14/256/EU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L:2014:135:FULL&from=EN

详 情

2.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6/2010 号 规 定 , 特 定 的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, 须 根 据 产 品 组 别 而 订 立 。 如 要 获 得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, 任 何 再 造 纸 产 品 均 须 属 该 决 议 第 1(1) 条 所 涵 盖 的 定 义 範 围 , 并 须 符 合 有 关 准 则 以 及 载 於 决 议 附 件 的 相 关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。 产 品 组 别 "再 造 纸 产 品 "的 准 则 , 以 及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, 将 由 2014 年 5 月 2 日 起 计 有 效 三 年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4 年 5 月 2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