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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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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89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设 计 供 若 干 电 压 限 度 内 使 用 的 电 动 设 备 的 指 示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1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/2007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有 关 设 计 供 若 干 电 压 限 度 内 使 用 的 电 动 设 备 的 指 示 , 以 期 更 新 对 指 示 2006/95/EC 作 出 的 各 项 修 订 。 详 情 载 列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2014/35/EU ( 该 指 示 )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4L0035&qid=1398664610823&from=EN

详 情

2.该 指 示 将 适 用 於 设 计 供 电 压 额 定 值 介 乎 50 至 1000 伏 特 之 间 的 交 流 电 使 用 ; 以 及 设 计 供 介 乎 75 至 1500 伏 特 之 间 的 直 流 电 使 用 的 任 何 电 动 设 备 , 但 该 指 示 附 件 II 所 载 列 者 除 外 。

3.根 据 该 指 示 , 欧 盟 成 员 国 必 须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, 以 确 保 有 关 电 动 设 备 是 按 欧 盟 现 时 在 安 全 事 务 上 实 施 的 良 好 工 程 规 範 所 制 造 , 然 後 方 可 在 市 场 上 供 应 。 安 全 目 标 的 主 要 事 项 载 列 於 附 件 I , 而 制 造 商 、 进 口 商 及 经 销 商 则 须 分 别 遵 守 第 6 条 、 第 8 条 及 第 9 条 开 列 的 责 任 。 上 述 指 示 已 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 起 生 效 。 各 成 员 国 须 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 或 之 前 通 过 和 刊 登 依 照 该 指 示 所 需 的 法 律 、 规 例 和 行 政 条 文 。

4.为 了 让 营 办 商 有 足 够 时 间 适 应 该 指 示 的 规 定 , 成 员 国 不 得 阻 碍 符 合 指 示 2006/95/EC 的 规 定 和 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 前 已 推 出 市 场 的 电 动 设 备 在 市 场 出 售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4 年 4 月 2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