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1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矽 铁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2 月 2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6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, 宣 布 於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维 持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矽 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OJ:JOL_2014_107_R_0004&from=EN

详 情

2.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产 品 :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矽 铁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7202 21 00 、 7202 29 10 和 7202 29 90 。
(b)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1.2% 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15.6% 及 29.0% )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14 年 4 月 11 日
(d) 实 施 期 : 5 年

背 景

3. 欧 盟 自 2008 年 2 月 29 日 起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矽 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1.2% 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15.6% 及 29% ) 。

4.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13 年 2 月 28 日 展 开 一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根 据 该 覆 核 的 结 果 , 有 关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自 2014 年 4 月 11 日 起 再 维 持 多 五 年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4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注 1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注 2: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