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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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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8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取 消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双 氰 胺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

继 本 署 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37/2012 号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( 理 事 会 ) 刊 登 一 项 规 例 , 取 消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双 氰 胺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, 并 且 终 止 有 关 该 等 进 口 品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4:043:0001:0011:EN:PDF 。

详 情

2.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应 AlzChem AG 代 表 占 联 盟 双 氰 胺 总 生 产 量 100% 的 生 产 商 作 出 的 要 求 , 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展 开 一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。

3.虽 然 从 覆 核 调 查 可 以 论 定 , 若 取 消 有 关 措 施 可 能 会 令 倾 销 情 况 持 续 , 但 委 员 会 认 为 即 使 现 行 措 施 若 予 取 消 , 欧 盟 工 业 再 度 受 损 的 情 况 不 大 可 能 出 现 。 因 此 , 委 员 会 通 过 该 项 规 例 , 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1-氰 基 胍 ( 双 氰 胺 ) (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2926 20 00 )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得 以 取 消 , 并 由 2014 年 2 月 14 日 起 终 止 有 关 该 等 进 口 品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。

4.根 据 该 规 例 , 委 员 会 将 由 2014 年 2 月 13 日 之 後 的 两 年 间 监 察 有 关 产 品 的 进 口 , 以 期 在 情 况 有 需 要 时 迅 速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4 年 2 月 14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