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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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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4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家 用 焗 炉 和 抽 油 烟 机 的 能 源 标 签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9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34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就 有 关 家 用 焗 炉 和 抽 油 烟 机 能 源 标 签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授 权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65/2014 号 ( 该 规 例 )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4:029:0001:0032:EN:PDF

详 情

2.该 规 例 就 家 用 电 能 和 气 体 焗 炉 ( 包 括 并 入 煮 食 炉 时 ) 及 家 用 电 能 抽 油 烟 机 ( 包 括 出 售 作 非 家 用 用 途 ) 在 能 源 标 签 及 提 供 产 品 补 充 资 料 订 立 规 定 。 不 过 , 该 规 例 不 适 用 於 规 例 第 1(2) 条 所 开 列 的 产 品 。

3.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把 上 述 产 品 推 出 市 场 销 售 的 责 任 分 别 载 於 该 规 例 第 3 条 及 第 4 条 。 为 使 家 用 焗 炉 和 抽 油 烟 机 的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有 时 间 适 应 该 规 例 下 的 责 任 , 除 部 分 条 文 另 有 指 明 外 , 该 规 例 将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推 出 市 场 出 售 或 供 作 销 售 、 租 用 或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的 家 用 焗 炉 和 抽 油 烟 机 须 符 合 指 令 2002/40/EC 所 载 列 的 条 文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4 年 2 月 1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