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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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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9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禁 止 销 售 新 式 打 火 机 和 没 有 儿 童 安 全 装 置 打 火 机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3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1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延 长 对 新 式 打 火 机 和 没 有 儿 童 安 全 装 置 打 火 机 的 禁 售 规 定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执 行 决 议 2014/61/EU。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4:038:0043:0044:EN:PDF

详 情

2.禁 止 销 售 新 式 打 火 机 和 没 有 儿 童 安 全 装 置 打 火 机 的 规 定 最 初 於 2006 年 5 月 起 实 施 。 生 产 商 须 就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打 火 机 保 存 有 关 型 号 的 儿 童 安 全 测 试 报 告 , 并 在 当 局 要 求 时 提 供 该 报 告 。 就 可 再 充 气 打 火 机 而 言 , 如 生 产 商 能 提 供 文 件 , 确 保 产 品 可 在 预 期 中 连 续 安 全 使 用 最 少 五 年 , 则 可 获 豁 免 。 根 据 现 行 决 议 , 当 局 把 禁 售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4 年 2 月 12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