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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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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/201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( 显 像 设 备 )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1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06/2013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就 显 像 设 备 获 取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订 定 所 须 符 合 的 生 态 标 准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第 2013/806/EU号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3:353:0053:0063:EN:PDF

详 情

2.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6/2010 号 规 定 , 特 定 的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, 须 根 据 产 品 组 别 而 订 立 。 由 於 显 像 设 备 在 其 使 用 周 期 期 间 的 整 体 环 境 影 响 与 纸 的 使 用 、 能 源 耗 用 和 危 险 物 质 的 使 用 有 关 , 因 此 宜 对 产 品 组 别 " 显 像 设 备 " 订 立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准 则 , 以 推 广 具 备 该 等 改 良 性 能 的 产 品 。

3. 如 要 获 得 欧 盟 环 保 标 签 , 显 像 设 备 须 属 该 决 议 第 1(1) 条 所 载 的 定 义 範 围 内 , 并 须 符 合 有 关 准 则 以 及 载 於 决 议 附 件 的 相 关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。 产 品 组 别 " 显 像 设 备 " 的 准 则 , 以 及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定 , 将 由 2013 年 12 月 28 日 起 计 有 效 四 年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4 年 1 月 6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克 罗 地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注 :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
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