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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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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45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食 物 酶 的 划 一 授 权 程 序

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7 月 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3/2012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有 关 食 物 酶 的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332/2008 号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欧 盟 )第 1056/2012 号 ,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313:0009:0010:EN:PDF

详 情

2.根 据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332/2008 号 , 提 交 食 物 酶 申 请 书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实 施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331/2008 号 就 食 物 添 加 剂 、 食 物 酶 及 食 物 调 味 剂 订 立 划 一 授 权 程 序 的 执 行 措 施 日 期 後 24 个 月 , 惟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最 初 截 止 期 并 不 足 以 让 持 份 者 在 限 期 内 提 交 全 部 所 需 数 据 。 因 此 ,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332/2008 号 中 所 订 定 有 关 提 交 酶 申 请 书 的 限 期 应 予 以 延 长 至 42 个 月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11 月 1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