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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67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澄 清 对 若 干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範 围

继 本 署 於 2011 年 10 月 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4/2011 号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刊 登 实 施 规 例 , 澄 清 对 若 干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2009 年 规 例 ( 确 定 规 例 ) 的 範 围 。 该 实 施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97:0001:0004:EN:PDF.

详 情

2.2011 年 10 月 4 日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应 西 班 牙 电 缆 生 产 商 ECN Cable Group SL 的 要 求 , 对 若 干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措 施 ,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, 有 关 覆 核 限 於 审 查 产 品 範 围 。

3.覆 核 调 查 发 现 , 用 作 导 体 钢 芯 的 钢 缆 与 其 他 须 受 有 关 措 施 规 管 的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, 在 基 本 物 理 和 技 术 特 性 及 最 终 用 途 上 并 不 相 同 。 此 外 , 用 作 导 体 钢 芯 的 钢 缆 并 没 有 在 原 来 的 调 查 框 架 下 受 调 查 。 就 此 , 用 作 导 体 钢 芯 的 钢 缆 与 其 他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被 断 定 为 两 种 不 同 产 品 。 由 於 用 作 导 体 钢 芯 的 钢 缆 与 有 关 产 品 的 区 别 可 被 确 立 , 生 效 措 施 的 产 品 範 围 不 应 包 括 这 些 钢 缆 。 同 时 , 裁 决 宜 自 确 定 规 例 生 效 日 期 起 适 用 , 包 括 任 何 於 2008 年 11 月 16 日 至 2009 年 5 月 13 日 期 间 须 受 临 时 税 规 限 的 进 口 货 品 。

4.因 此 , 理 事 会 遂 通 过 该 实 施 规 例 , 以 澄 清 对 若 干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範 围 , 即 未 经 镀 或 涂 的 非 合 金 钢 线 , 经 镀 或 涂 锌 的 非 合 金 钢 线 , 以 及 不 多 於 18 条 线 , 不 论 是 否 经 镀 或 涂 的 非 合 金 钢 缆 , 以 重 量 计 碳 含 量 为 0.6% 或 以 上 , 最 大 横 截 面 超 过 3 毫 米 ,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7217 10 90 、 ex 7217 20 90 、 ex 7312 10 61 、 ex 7312 10 65 及 ex 7312 10 69 ( TARIC 代 码 7217 10 90 10 、 7217 \20 90 10 、 7312 10 61 11 、 7312 10 61 91 、 7312 10 65 11 、 7312 10 65 91 、 7312 10 69 11 及 7312 10 69 91 ) 。 至 於 镀 锌 ( 但 没 有 更 多 的 涂 层 物 料 ) 的 7 条 线 钢 缆 , 如 中 央 钢 线 的 直 径 与 任 何 其 他 6 条 钢 线 的 直 径 相 等 或 相 比 下 不 大 於 3% , 则 不 属 於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涵 盖 範 围 。

5.就 不 属 於 经 实 施 规 例 修 订 的 确 定 规 例 所 涵 盖 的 货 物 而 言 , 如 曾 按 最 初 版 本 的 确 定 规 例 就 有 关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缴 款 或 入 帐 , 以 及 按 确 定 规 例 确 定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税 款 可 根 据 实 施 规 例 予 以 退 还 或 减 免 。 退 还 或 减 免 税 款 的 要 求 必 须 依 照 适 用 的 海 关 法 例 向 进 口 国 海 关 当 局 提 出 。 如 果 相 关 时 限 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或 之 前 已 届 满 , 或 在 该 日 期 後 6 个 月 内 届 满 , 按 实 施 规 例 相 关 时 限 可 延 期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 计 6 个 月 後 才 届 满 。

6.实 施 规 例 将 於 2012 年 10 月 27 日 生 效 。

背 景

7.欧 盟 自 2009 年 5 月 14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预 应 力 和 後 加 应 力 非 合 金 钢 线 及 钢 缆 ( PSC 钢 线 及 钢 缆 )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6.2%(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31.1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8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梁 志 豪 代 行 )

2012 年 10 月 2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