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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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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75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电 灯 和 灯 具 的 能 源 标 签

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5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49/2012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就 电 灯 和 灯 具 的 能 源 标 签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授 权 规 例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874/2012 号 ( 该 规 例 )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8:0001:0020:EN:PDF

详 情

2.该 规 例 为 电 灯 , 例 如 白 炽 灯 、 萤 光 灯 、 高 强 度 放 电 灯 和 发 光 二 极 管 灯 及 其 模 组 , 订 立 标 签 规 定 和 提 供 附 加 产 品 资 料 。 该 规 例 亦 为 设 计 用 於 操 作 灯 泡 及 销 售 给 最 终 用 家 的 灯 具 订 立 标 签 规 定 。 根 据 该 规 例 , 电 灯 和 灯 具 的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均 负 有 其 相 关 的 责 任 。

3.电 灯 供 应 商 须 确 保 :

  1. 备 有 该 规 例 附 件 II 所 载 列 的 产 品 挂 牌 ;
  2. 当 成 员 国 有 关 当 局 和 委 员 会 提 出 要 求 时 , 须 向 他 们 提 供 该 规 例 附 件 III 所 载 列 的 技 术 文 件 ;
  3. 任 何 广 告 、 正 式 报 价 或 投 标 出 价 如 披 露 某 特 定 灯 泡 有 关 能 源 或 价 格 的 资 料 , 须 包 含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;
  4. 载 有 特 定 型 号 灯 泡 具 体 技 术 参 数 的 任 何 技 术 性 宣 传 资 料 及 说 明 , 须 包 括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; 以 及
  5. 按 照 该 规 例 附 件 I.1 所 载 列 的 格 式 制 造 并 包 含 该 附 件 载 述 的 资 料 的 标 签 , 须 置 於 或 印 於 个 别 包 装 外 , 而 包 装 亦 须 於 标 签 外 部 显 示 灯 泡 的 额 定 功 率 。

4.至 於 电 灯 销 售 商 , 除 须 遵 守 上 文 第 3 段 (iii) 和 (iv) 所 列 与 供 应 商 相 同 的 责 任 外 , 亦 须 确 保 每 个 供 作 销 售 、 租 用 或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的 型 号 , 在 预 期 最 终 拥 有 人 未 能 见 到 展 出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,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该 规 例 附 件 IV 所 载 述 , 提 供 推 销 的 资 料 。

5.灯 具 供 应 商 须 确 保 :

  1. 当 成 员 国 有 关 当 局 和 委 员 会 提 出 要 求 时 , 须 向 他 们 提 供 该 规 例 附 件 III 所 载 列 的 技 术 文 件 ;
  2. 任 何 广 告 、 正 式 报 价 或 投 标 出 价 如 披 露 某 特 定 灯 泡 有 关 能 源 或 价 格 的 资 料 , 以 及 载 有 特 定 灯 泡 具 体 技 术 参 数 的 任 何 技 术 性 宣 传 资 料 及 说 明 , 须 根 据 该 规 例 附 件 I.2 的 规 定 提 供 ;
  3. 标 签 须 按 照 该 规 例 附 件 I 所 载 列 的 格 式 制 造 和 包 含 该 附 件 载 述 的 资 料 , 并 以 电 子 及 纸 张 方 式 免 费 提 供 给 销 售 商 ;
  4. 如 灯 具 以 包 装 形 式 於 市 场 销 售 , 而 放 在 包 装 内 的 电 灯 是 最 终 用 家 可 更 换 灯 具 内 的 灯 泡 者 , 则 灯 泡 原 先 的 包 装 须 包 括 在 灯 具 的 包 装 内 。 否 则 , 灯 具 包 装 的 外 部 或 内 部 必 须 列 出 灯 泡 原 先 包 装 上 载 有 的 资 料 。

6.至 於 灯 具 销 售 商 , 除 须 遵 守 第 5 段 (ii) 和 (iv) 所 列 与 供 应 商 相 同 的 责 任 外 , 亦 须 确 保 每 个 型 号 须 附 有 按 照 该 规 例 附 件 I.2 所 载 述 的 标 签 , 在 所 展 示 的 灯 具 附 近 显 示 , 或 把 所 展 示 灯 具 最 直 接 可 见 的 资 料 清 晰 附 贴 在 销 售 点 。

7.为 使 电 灯 和 灯 具 的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有 时 间 适 应 该 规 例 下 的 责 任 , 除 部 份 特 定 条 文 外 , 该 规 例 将 於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2013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於 市 场 销 售 的 电 灯 和 灯 具 须 符 合 指 示 98/11/EC 所 载 列 的 条 文 。

查 询

8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9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