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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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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66/2012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修 订 共 同 体 海 关 法 规 的 实 施 条 文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6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1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就 执 行 理 事 会 规 例 (欧 洲 经 济 共 同 体 )第 2913/92 号 而 订 立 实 施 条 文 的 规 例 (欧 洲 经 济 共 同 体 )第 2454/93 号 内 的 附 件 第 30a、 37 、 38 和 44C 条 , 以 制 定 共 同 体 海 关 法 规 的 实 施 条 文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执 行 规 例 (欧 盟 )第 756/2012 号 (" 该 规 例 ")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23:0008:0030:EN:PDF

2. 该 规 例 将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, 但 附 件 IV 除 外 。 该 附 件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 

 


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8 月 2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