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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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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2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若 干 葡 萄 酒 产 品 的 标 签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1 月 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607/2009 号 , 该 规 例 就 执 行 理 事 会 规 例 第 479/2008 号 有 关 若 干 酒 类 产 品 的 受 保 护 原 产 地 及 地 理 性 标 示 、 传 统 用 辞 、 标 签 和 展 示 订 定 详 细 规 则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执 行 规 例 (欧 盟 )第 579/2012 号 内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71:0004:
0007:EN:PDF

详 情

2. 酒 精 含 量 达 1.2%( 以 容 量 计 ) 以 上 的 饮 品 , 如 同 时 含 有 指 令 2000/13/EC 第 6(4)(a) 条 所 指 的 成 分 , 则 亚 硫 酸 盐 、 奶 及 含 奶 制 品 和 蛋 及 含 蛋 制 品 的 有 关 用 语 , 已 列 入 规 例 的 附 件 内 。 有 关 委 员 会 规 例 (欧 洲 共 同 体 )第 607/2009 号 的 修 订 详 情 载 列 於 该 规 例 的 第 1 及 2 条 。 该 规 例 已 於 2012 年 7 月 3 日 生 效 , 但 只 适 用 於 完 全 或 部 分 使 用 2012 年 或 以 後 收 成 的 葡 萄 酿 制 酒 类 及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 後 加 上 标 签 的 酒 类 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7 月 1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