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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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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1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销 售 木 材 和 木 材 产 品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6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就 委 员 会 规 例 (欧 盟 )第 995/2010 号 所 规 定 的 合 理 审 查 制 度 以 及 对 监 察 组 织 进 行 的 检 查 次 数 和 性 质 订 定 详 细 规 则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执 行 规 例 (欧 盟 ) 第 607/2012 号 内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77:0016:0018:EN:PDF

详 情

2. 规 例 (欧 盟 )第 995/2010 号 要 求 营 运 商 采 用 一 套 程 序 和 措 施 , 以 减 低 在 内 部 市 场 销 售 非 法 采 伐 的 木 材 或 从 非 法 采 伐 木 材 制 成 的 木 材 产 品 的 风 险 。 因 此 , 有 需 要 阐 明 一 些 资 料 , 当 中 包 括 有 关 树 种 的 学 名 全 写 、 采 伐 地 区 和 有 关 的 采 伐 权 。 此 外 , 主 管 当 局 亦 须 指 明 对 监 察 组 织 需 进 行 的 检 查 次 数 和 性 质 。 因 此 , 该 规 例 订 定 了 相 应 的 详 细 规 则 , 并 会 於 2012 年 7 月 27 日 生 效 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7 月 12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