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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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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6/1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8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3 月 3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6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委 员 会 )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有 关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 的 规 例 (欧 洲 委 员 会 )第 1272/2008 号 ,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欧 盟 )第 618/2012 号 (该 规 例 )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79:0003:
0010:EN:PDF

详 情

2.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272/2008 号 附 件 VI 第 3 部 载 有 两 份 有 害 物 质 的 协 调 分 类 和 标 签 清 单 。 根 据 欧 洲 化 学 品 管 理 局 (ECHA) 风 险 评 估 委 员 会 以 及 从 有 关 人 士 收 到 的 意 见 , 修 订 (欧 洲 委 员 会 )第 1272/2008 号 附 件 VI 是 适 切 的 , 以 便 能 协 调 若 干 物 质 的 分 类 和 标 签 。 修 订 详 情 载 於 该 规 例 的 第 1 条 。

3. 为 了 让 经 营 者 适 应 新 分 类 下 的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标 签 和 包 装 规 定 , 以 及 遵 从 注 册 责 任 , 规 例 的 第 1 条 将 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施 。 但 受 该 规 例 所 修 订 的 委 员 会 第 1272/2008 号 附 件 VI 第 3 部 开 列 的 协 调 分 类 , 则 可 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 前 使 用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7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