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3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食 物 酶 的 划 一 授 权 程 序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3 月 1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69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就 食 物 酶 风 险 评 估 所 需 的 特 定 数 据 , 修 订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234/2011 号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562/2012 号 (该 规 例 ) ,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68:0021:0023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234/2011 号 就 食 物 添 加 剂 、 食 物 酶 及 食 物 调 味 剂 订 立 了 划 一 授 权 程 序 。 考 虑 到 欧 盟 食 品 科 学 委 员 会 及 欧 洲 食 物 安 全 局 就 评 估 食 物 酶 申 请 书 所 需 的 数 据 规 定 而 提 出 的 意 见 後 , 规 例 第 234/2011 号 应 予 修 订 。 有 关 修 订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该 规 例 的 第 1 条 。 该 规 例 会 於 2012 年 7 月 18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7 月 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