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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0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配 制 或 腌 制 柑 橘 类 水 果 ( 即 中 国 种 之 柑 类 等 ) 的 登 记

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3/2012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委 员 会 )刊 登 一 项 规 例 , 使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配 制 或 腌 制 柑 橘 类 水 果 (即 中 国 种 之 柑 类 等 ), 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 起 须 登 记 九 个 月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69:0050:
0052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2012 年 3 月 22 日 , 欧 洲 司 法 法 院 (欧 洲 法 院 )宣 布 2008 年 12 月 18 日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配 制 或 腌 制 柑 橘 类 水 果 (即 中 国 种 之 柑 类 等 )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及 徵 收 确 定 临 时 税 项 的 理 事 会 规 例 (EC)第 1355/2008 号 (确 定 反 倾 销 规 例 )无 效 , 因 欧 洲 法 院 发 现 在 原 本 的 程 序 中 , 委 员 会 并 没 有 作 出 全 盘 应 有 的 谨 慎 , 以 一 个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的 价 格 或 推 定 价 格 来 釐 定 有 关 的 正 常 价 格 。

3. 在 欧 洲 法 院 作 出 裁 决 後 , 西 班 牙 全 国 加 工 水 果 和 蔬 菜 协 会 联 合 会 (the Spanish National 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s of Processed Fruit and Vegetables) 要 求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前 须 先 行 登 记 , 理 由 是 欧 洲 法 院 并 非 以 没 有 倾 销 和 其 後 的 损 害 为 理 由 , 而 是 以 其 他 理 由 宣 布 有 关 反 倾 销 措 施 无 效 , 此 举 严 重 影 响 其 可 行 性 。 考 虑 到 该 要 求 包 含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有 登 记 的 必 要 , 而 且 亦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, 委 员 会 遂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使 进 口 有 关 产 品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, 以 确 保 倘 须 重 新 展 开 调 查 而 引 致 再 次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时 , 并 在 符 合 所 需 条 件 下 , 可 以 追 收 这 些 税 项 。

4.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公 告 日 期: 2012 年 6 月 29 日
(b) 产 品 範 围:

配 制 或 腌 制 中 国 种 之 柑 类 ( 包 括 桔 及 蜜 柑 ) 、 橘 、 螺 柑 及 其 他 类 似 柑 橘 属 杂 类 水 果 , 不 含 附 加 酒 精 , 无 论 是 否 含 附 加 糖 或 其 他 甜 物 料 , 并 一 如 合 并 项 目 2008 的 定 义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2008 30 55 、 2008 30 75 和 ex 2008 30 90 (TARIC 代 码 2008 30 90 61 、 2008 30 90 63 、 2008 30 90 65 、 2008 30 90 67 、 2008 30 90 69)

(c) 生 效 日 期: 2012 年 6 月 30 日
(d) 实 施 期: 9 个 月
(e)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:

当 局 邀 请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於 2012 年 6 月 29 日 起 计 2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达 意 见 、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、 要 求 聆 讯 并 列 明 需 要 进 行 聆 讯 的 特 别 原 因 。

 

背 景

5. 欧 盟 由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配 制 或 腌 制 柑 橘 类 水 果 (即 中 国 种 之 柑 类 等 )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实 施 的 税 率 为 每 公 吨 531.2 欧 元 (19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税 率 由 每 公 吨 361.4 欧 元 至 531.2 欧 元 不 等 )。

6. 随 着 欧 盟 的 常 设 法 庭 的 裁 决 , 取 消 两 间 公 司 有 关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後 , 委 员 会 於 2011 年 12 月 3 日 宣 布 就 进 口 有 关 产 品 重 新 展 开 反 倾 销 调 查 , 而 调 查 範 围 限 於 与 该 两 间 公 司 有 关 的 裁 决 。

7. 另 外 , 欧 洲 法 院 於 2012 年 3 月 22 日 裁 决 , 宣 布 有 关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规 例 无 效 , 结 果 ,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联 盟 不 再 受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所 规 限 。 此 外 , 按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规 例 而 向 进 口 的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以 及 根 据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规 例 徵 收 的 确 定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应 予 退 还 或 减 免 。 随 後 , 委 员 会 於 2012 年 6 月 19 日 宣 布 向 进 口 的 有 关 产 品 局 部 重 新 展 开 反 倾 销 调 查 , 範 围 则 收 窄 至 选 取 一 个 替 代 国 ( 如 有 的 话 ) , 而 釐 定 的 正 常 价 格 将 会 用 作 计 算 倾 销 的 差 价 。

查 询

8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秋 云 代 行 )

2012 年 6 月 29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