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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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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8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修 订 现 行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瓷 砖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及 确 实 徵 收 临 时 税 项 的 实 施 规 例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9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3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刊 登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瓷 砖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及 确 实 徵 收 临 时 税 项 的 实 施 规 例 , 把 一 间 中 国 公 司 加 入 生 产 商 清 单 , 将 税 率 订 为 30.6%。 该 修 订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69:0011:
0012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该 实 施 规 例 规 定 , 任 何 中 国 内 地 新 出 口 商 如 能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, 证 明 符 合 规 例 内 所 载 的 准 则 , 该 实 施 规 例 可 予 以 修 订 , 而 该 家 新 出 口 商 可 获 准 缴 付 有 关 适 用 於 同 意 合 作 而 不 被 纳 入 出 口 生 产 商 原 先 调 查 抽 样 範 围 而 导 致 被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率 ( 即 30.6% )。

3. 当 局 接 获 一 间 中 国 公 司 申 请 这 类 "新 出 口 生 产 商 待 遇 "後 , 便 进 行 审 核 , 并 认 为 该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该 公 司 符 合 有 关 准 则 。 经 通 知 该 公 司 及 联 盟 工 业 , 并 给 予 他 们 机 会 提 交 意 见 , 以 及 分 析 及 充 分 考 虑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的 论 据 及 提 交 的 文 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有 关 修 订 规 例 , 将 有 关 公 司 加 入 合 作 生 产 商 清 单 内 , 而 实 施 规 例 的 税 率 则 订 於 30.6%。

4. 修 订 规 例 将 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 生 效 。

 

背 景

5. 欧 盟 自 2011 年 9 月 16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瓷 砖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9.7%( 数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26.3% 至 36.5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6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刘 秋 云 代 行 )

2012 年 6 月 29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