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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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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2/2012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水 泵 的 环 保 设 计 规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1 月 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60/2009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列 明 水 泵 的 环 保 设 计 规 定 ,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547/2012 号 ( "该 规 例 ") ,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65:0028:
0036:EN:PDF

详 情

2. 该 规 例 就 灌 注 洁 净 水 的 旋 转 动 力 水 泵 (包 括 装 设 於 其 他 产 品 的 水 泵 )订 立 环 保 设 计 规 定 , 但 载 於 该 规 例 第 1(2)条 者 则 属 例 外 。

3. 该 规 例 有 五 份 附 件 , 内 容 分 别 如 下 :

(a) 附 件 I - 适 用 於 附 件 II至 V用 途 的 定 义 ;
(b) 附 件 II - 水 泵 的 环 保 设 计 规 定 ;
(c) 附 件 III - 量 度 和 计 算 规 定 ;
(d) 附 件 IV - 市 场 监 督 核 证 程 序 ; 以 及
(e) 附 件 V - 表 现 最 佳 水 泵 的 指 示 性 基 准 。

4. 有 关 的 环 保 设 计 规 定 须 根 据 该 规 例 第 3 条 所 订 的 时 间 表 实 施 , 生 效 日 期 则 视 乎 最 低 效 益 的 规 定 , 分 别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或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6 月 2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