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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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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4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和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所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将 届 满

继 本 署 於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6/2007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和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所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有 效 期 即 将 届 满 , 刊 登 公 告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2:127:0003:
0003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欧 盟 自 1991 年 11 月 29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16.9%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根 据 覆 核 结 果 , 在 1995 年 5 月 5 日 把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修 订 为 每 个 打 火 机 0.065 欧 元 。 经 过 反 迴 避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由 1999 年 1 月 30 日 起 , 该 反 倾 销 税 的 规 管 範 围 已 扩 展 至 (a) 从 中 国 台 北 托 运 或 源 自 中 国 台 北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; 以 及 (b)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中 国 台 北 或 从 中 国 台 北 托 运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的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。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对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01 年 9 月 19 日 起 再 延 长 5 年 。 在 另 一 个 於 2006 年 9 月 展 开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对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07 年 12 月 13 日 起 再 延 长 5 年 。

3.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公 告 第 2 段 所 载 程 序 展 开 覆 核 , 否 则 该 项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将 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午 夜 届 满 。

 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刘 秋 云 代 行 )

2012 年 5 月 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