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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8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展 开 反 补 贴 程 序

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展 开 反 补 贴 程 序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2:122:0009:0018:EN:PDF

详 情

2.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公 告 日 期 : 2012 年 4 月 27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

没 有 装 马 达 的 单 车 及 其 他 脚 踏 车 ( 包 括 运 货 三 轮 车 , 但 独 轮 脚 踏 车 除 外 )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8712 00 30 和 ex 8712 00 70 。 这 些 合 并 名 目 仅 供 参 考 。

(c) 程 序 :

鑑 於 该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的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A 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和 销 售 量 、 公 司 / 联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, 即 同 意 回 答 问 卷 和 接 受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进 行 视 察 , 以 核 实 他 们 回 答 的 资 料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这 些 资 料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则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出 口 货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, 选 出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知 会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, 须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

已 同 意 可 能 被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而 未 被 选 中 的 公 司 , 将 被 视 为 合 作 的 公 司 ("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合 作 出 口 生 产 商 ")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如 有 意 申 请 个 别 补 贴 差 价 , 必 须 索 取 问 卷 及 其 他 申 请 表 格 , 并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

然 而 , 申 请 个 别 补 贴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应 留 意 , 如 欧 洲 委 员 会 对 出 口 生 产 商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, 并 认 为 出 口 生 产 商 的 数 目 众 多 , 个 别 审 查 会 过 於 繁 复 和 阻 碍 有 关 调 查 准 时 完 成 , 便 可 能 不 为 他 们 决 定 个 别 差 价 。

为 要 根 据 确 实 证 据 及 客 观 审 查 获 补 贴 的 入 口 货 量 以 裁 定 损 害 情 况 , 并 鑑 於 此 程 序 涉 及 众 多 的 欧 盟 生 产 商 , 欧 洲 委 员 会 已 决 定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并 临 时 选 取 了 欧 盟 生 产 商 的 一 个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21 日 内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37 日 内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
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, 则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关 人 士 须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( 非 机 密 文 件 可 经 由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, 机 密 文 件 则 可 以 烧 录 光 碟 / 数 码 光 碟 递 交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。 惟 与 问 卷 回 覆 一 并 递 交 的 任 何 授 权 书 、 已 签 署 的 核 证 文 件 和 任 何 更 新 资 料 , 必 须 以 书 面 递 交 , 即 邮 寄 或 专 人 送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。 如 有 关 人 士 无 法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欧 洲 委 员 会 。 有 关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可 浏 览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DGTrade) 网 站 的 有 关 网 页 : 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trade-defence/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N105 04/092
1049 Brussels
Belgium

传 真 +32 22985353

电 邮 :TRADE-AS589-BICYCLES-A@ec.europa.eu

( 供 出 口 商 、 相 关 进 口 商 、 商 会 和 中 国 内 地 的 代 表 使 用 )
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倘 要 求 与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,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, 并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TradeDG) 网 站
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
hearing-officer/index_en.htm
)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:

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可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9 个 月 内 开 始 徵 收 。 调 查 会 於 2012 年 4 月 27 日 起 计 13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背 景

3. 欧 洲 委 员 会 是 应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(EBMA) 於 2012 年 3 月 15 日 的 投 诉 而 展 开 该 项 反 补 贴 程 序 。 EBMA 是 代 表 占 欧 盟 单 车 总 生 产 量 超 过 25% 的 主 要 生 产 商 提 出 投 诉 。 EBMA 指 称 , 被 调 查 的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, 其 生 产 商 在 多 项 补 贴 从 中 得 益 , 而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量 , 不 论 是 实 际 数 量 或 市 场 占 有 率 上 , 整 体 均 有 所 增 加 , 对 联 盟 工 业 的 整 体 表 现 和 财 务 状 况 造 成 实 质 的 不 利 影 响 。
 

4. 欧 盟 是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根 据 一 项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由 1997 年 1 月 19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已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单 车 零 件 。
 

5.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00 年 7 月 15 日 起 延 长 5 年 。 基 於 中 期 覆 核 结 果 , 该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由 30.6% 增 加 至 48.5% , 并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实 施 五 年 。 根 据 2010 年 7 月 另 一 次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结 果 ,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自 2011 年 10 月 7 日 起 再 多 维 持 5 年 。 委 员 会 亦 於 2012 年 3 月 9 日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单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中 期 覆 核 ( 详 情 请 参 阅 2012 年 3 月 9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4/2012 号 ) 。

查 询

6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秋 云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