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2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熨 衣 板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6 月 2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0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熨 衣 板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2:120:0009:
0018:EN:PDF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2.欧 洲 委 员 会 是 应 占 联 盟 熨 衣 板 生 产 量 超 过 25% 的 三 名 联 盟 生 产 商 (申 请 者 ) 於 2012 年 1 月 25 日 作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据 欧 洲 委 员 会 称 , 该 项 要 求 所 载 的 证 据 显 示 , 在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倾 销 情 况 可 能 会 继 续 出 现 , 并 对 联 盟 工 业 造 成 损 害 。 申 请 者 提 供 的 表 面 证 据 更 显 示 , 在 覆 核 所 涉 的 进 口 产 品 所 带 来 的 各 项 後 果 当 中 , 其 进 口 量 和 价 格 会 继 续 对 价 格 水 平 有 负 面 影 响 , 导 致 联 盟 工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有 实 质 的 不 利 影 响 。

覆 核 程 序

3.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展 开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2 年 4 月 25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 熨 衣 板 ( 包 括 熨 袖 板 ) 及 其 主 要 部 件 ( 即 支 架 、 板 面 和 熨 斗 架 ) , 不 论 是 否 属 於 独 立 式 和 板 面 是 否 设 有 蒸 汽 浸 透 和 / 或 加 热 和 / 或 喷 吹 功 能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3924 90 00 、 ex 4421 90 98 、 ex 7323 93 00 、 ex 7323 99 00 、 ex 8516 79 70 和 ex 8516 90 00 。
(c) 程 序 :

鑑 於 该 等 程 序 涉 及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数 目 可 能 众 多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。 为 方 便 欧 洲 委 员 会 能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抽 样 方 法 , 以 及 选 取 使 用 这 方 法 时 的 抽 样 调 查 对 象 , 所 有 出 口 生 产 商 或 其 代 表 , 应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公 告 附 件 A要 求 的 资 料 , 包 括 联 络 资 料 、 营 业 额 和 销 售 量 、 公 司 / 联 营 公 司 的 活 动 , 以 及 同 意 可 能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内 的 指 示 , 即 同 意 回 答 问 卷 和 接 受 有 关 人 员 到 其 处 所 进 行 视 察 , 以 核 实 他 们 回 答 的 资 料 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这 些 资 料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就 抽 样 的 选 取 提 交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,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21 日 内 把 资 料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如 需 采 取 抽 样 ,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根 据 输 往 欧 盟 出 口 货 量 的 最 大 代 表 性 及 在 时 限 内 可 合 理 进 行 调 查 的 原 则 , 选 出 出 口 生 产 商 。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、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及 出 口 生 产 商 商 会 , 将 获 告 知 哪 些 公 司 被 选 中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(如 欧 洲 委 员 会 认 为 适 合 , 将 会 经 由 中 国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知 会 )。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所 有 被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, 须 於 抽 样 调 查 选 取 通 知 日 期 起 计 37 日 内 呈 交 填 妥 的 问 卷 。

在 之 前 的 多 项 调 查 中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选 择 了 土 耳 其 、 乌 克 兰 和 欧 盟 作 为 合 适 的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, 釐 定 与 中 国 内 地 相 关 的 正 常 价 值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会 暂 定 选 择 乌 克 兰 作 为 今 次 的 调 查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, 提 出 意 见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表 达 意 见 、 呈 交 资 料 及 提 供 支 持 证 据 。
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亦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,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。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, 则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

有 关 人 士 须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(非 机 密 文 件 可 经 由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, 机 密 文 件 则 可 以 烧 录 光 碟 / 数 码 光 碟 递 交 )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。 惟 任 何 授 权 书 、 已 签 署 的 核 证 文 件 、 任 何 更 新 资 料 、 随 附 的 问 卷 回 覆 , 必 须 以 书 面 递 交 , 即 邮 寄 或 专 人 送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。 如 有 关 人 士 无 法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欧 洲 委 员 会 。 有 关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详 细 资 料 , 可 浏 览 下 列 欧 盟 贸 易 局 (DGTrade)网 页 :
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trade-defence/)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∶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
Office: N10504/092
1049 Brussels
Belgium
图 文 传 真 +3222985353
电 邮 ∶ TRADE-R549-IRONING-BOARDS-A@EC.EUROPA.EU
(供 出 口 商 、 相 关 进 口 商 、 商 会 和 中 国 内 地 的 代 表 及 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家 的 生 产 商 使 用 。 )

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,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、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、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,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。 倘 要 求 与 听 证 官 进 行 聆 讯 , 须 以 书 面 提 出 , 并 列 明 原 因 。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, 要 求 必 须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。 其 後 的 聆 讯 要 求 必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网 站
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hearing-officer/index_en.htm)
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: 调 查 会 於 2012 年 4 月 25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背 景

4.欧 盟 自 2007 年 4 月 27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熨 衣 板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现 时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2.3% ( 五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18.1% 至 39.6% 不 等 )。 此 外 , 鑑 於 欧 盟 常 设 法 庭 於 2011 年 11 月 8 日 作 出 的 一 项 判 决 , 由 一 家 名 为 Zhejiang Harmonic Hardware Products Co. Ltd. 的 公 司 制 造 的 进 口 熨 衣 板 不 再 受 有 关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所 规 管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2010 年 3 月 31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4/2010 号 、 2010 年 12 月 22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1/2010 号 及 2012 年 3 月 2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2/2012 号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秋 云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25 日

*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