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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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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82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关 于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维 他 命 与 矿 物 质 和 若 干 其 他 物 质 的 规 例

继 本 署 於 2007 年 1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0/2007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就 食 物 中 添 加 维 他 命 与 矿 物 质 和 若 干 其 他 物 质 订 立 了 应 用 规 例 , 以 执 行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925/2006 号 的 规 则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执 行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307/2012 号 ( 规 例 )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102:0002:
0004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根 据 规 例 第 1925/2006 号 第 8 条 的 规 定 , 若 要 对 维 他 命 或 矿 物 质 以 外 的 物 质 或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或 制 作 食 物 时 所 使 用 含 有 维 他 命 或 矿 物 质 以 外 物 质 的 成 分 展 开 禁 止 、 限 制 或 纳 入 欧 盟 监 察 下 的 程 序 , 须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及 应 订 立 划 一 的 规 则 , 以 确 保 已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。 为 订 定 应 用 规 例 第 1925/2006 号 的 执 行 规 则 , 委 员 会 订 立 了 规 例 第 307/2012 号 , 并 在 规 例 的 第 1-6 条 列 明 详 情 。 有 关 规 例 将 於 2012 年 5 月 2 日 起 生 效 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1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