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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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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4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关 于 洗 衣 剂 的 规 例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5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6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议 会 及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用 於 消 费 者 洗 衣 剂 及 自 动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的 磷 酸 盐 及 其 他 磷 复 合 物 的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48/2004 号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259/2012 号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094:0016:
0021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48/2004 号 列 明 洗 洁 剂 的 生 物 分 解 能 力 和 标 签 的 规 定 , 目 的 是 要 确 保 环 境 和 人 类 健 康 得 到 高 度 保 障 。 为 减 少 由 洗 衣 剂 中 的 磷 酸 盐 所 产 生 的 超 营 养 化 危 机 , 并 减 少 废 水 处 理 厂 移 除 磷 酸 盐 的 费 用 , 规 例 决 定 应 限 制 供 消 费 者 的 洗 衣 剂 及 自 动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中 磷 酸 盐 的 使 用 。 有 关 修 订 的 详 情 及 磷 酸 盐 及 其 他 磷 复 合 物 的 成 份 限 制 分 别 载 於 本 规 例 第 1 条 及 其 附 件 内 。

3. 按 此 规 例 , 欧 盟 成 员 国 应 订 定 适 用 於 违 反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48/2004 号 的 罚 则 , 并 就 延 迟 实 施 本 规 例 所 订 立 的 限 制 作 出 规 定 , 以 便 让 营 运 商 能 在 其 通 常 重 设 配 方 周 期 期 间 , 使 用 代 替 品 重 新 设 计 那 些 以 磷 酸 盐 为 主 的 消 费 者 用 洗 衣 剂 及 自 动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的 配 方 , 藉 此 减 低 成 本 。

 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