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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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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80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暂 停 对 若 干 农 业 、 渔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徵 收 关 税

继 本 署 於 2012 年 6 月 2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1/2012 号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农 业 、 渔 业 及 工 业 产 品 名 单 , 暂 停 徵 收 名 单 中 产 品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进 口 关 税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350:0008:0035:EN:PDF

详 情

2.暂 停 徵 收 关 税 的 措 施 适 用 於 联 盟 内 供 应 不 足 , 或 未 有 供 应 的 产 品 。 获 暂 停 徵 收 关 税 的 产 品 , 可 以 较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输 入 联 盟 。

3.基 於 联 盟 当 前 的 利 益 , 理 事 会 已 修 订 与 许 多 产 品 相 关 的 徵 收 关 税 措 施 。 除 了 其 他 改 动 外 , 一 些 产 品 的 描 述 在 考 虑 过 技 术 产 品 发 展 及 市 场 经 济 趋 势 後 亦 已 作 修 改 。 此 外 , 欧 洲 委 员 会 就 联 盟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新 强 制 检 讨 , 并 已 对 多 项 产 品 作 出 相 应 的 检 讨 。 有 关 修 订 的 详 情 开 列 於 上 述 规 例 及 其 附 件 。 该 规 例 将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2 年 12 月 2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