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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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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56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终 止 就 可 能 从 越 南 托 运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登 记 规 定

继 本 署 於 2012 年 6 月 26 日 及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86/2012 号 及 第 1051/2012 号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刊 登 一 项 公 告 , 就 可 能 从 越 南 托 运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调 查 一 事 , 宣 布 终 止 对 该 等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的 规 定 。 该 终 止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340:0037:0037:EN:PDF

详 情

2.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12 年 6 月 26 日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就 可 能 从 越 南 托 运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)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。 该 规 例 亦 规 定 正 受 调 查 的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。

3.由 於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所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届 满 , 当 局 认 为 , 要 求 由 越 南 托 运 的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) 须 进 行 登 记 的 规 定 应 予 终 止 。 为 此 , 欧 盟 海 关 已 获 指 示 , 由 2012 年 12 月 14 日 起 停 止 有 关 的 登 记 。 换 言 之 , 该 终 止 规 例 并 非 预 先 对 已 展 开 的 调 查 作 出 决 定 。

背 景

4.欧 盟 自 1991 年 11 月 29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,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进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16.9%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根 据 覆 核 结 果 , 在 1995 年 5 月 5 日 把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修 订 为 每 个 打 火 机 0.065 欧 元 。 经 过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, 由 1999 年 1 月 30 日 起 , 该 反 倾 销 税 的 规 管 範 围 已 扩 展 至 (a) 从 中 国 台 北 托 运 或 源 自 中 国 台 北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气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; 以 及 (b)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中 国 台 北 或 从 中 国 台 北 托 运 并 以 气 体 作 燃 料 的 若 干 可 再 充 气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机 。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对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01 年 9 月 19 日 起 再 延 长 5 年 。 在 另 一 个 於 2006 年 9 月 展 开 的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, 对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07 年 12 月 13 日 起 再 延 长 5 年 。

5.尽 管 有 上 文 第 2 段 所 提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调 查 , 鑑 於 无 人 提 出 证 据 充 分 的 要 求 再 进 行 届 满 期 覆 核 , 有 关 产 品 的 反 倾 销 税 的 有 效 期 已 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 午 夜 届 满 。

查 询

6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2 年 12 月 1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