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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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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26/2012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进 口 麂 皮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进 行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结 果

继 本 署 於 2011 年 9 月 1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9/2011 号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在 届 满 期 覆 核 後 刊 登 一 项 规 例 , 维 持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麂 皮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334:0031:0043:EN:PDF

详 情

2.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
(a) 产 品 : 麂 皮 及 混 合 麂 皮 , 无 论 是 否 切 割 成 形 , 包 括 半 硝 处 理 的 麂 皮 及 半 硝 处 理 的 混 合 麂 皮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4114 10 10 及 4114 10 90 。
(b)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8.9%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12 年 12 月 7 日
(d) 实 施 期 : 5 年

查 询

3.欧 盟 由 2006 年 9 月 15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麂 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58.9%。

4.欧 洲 委 员 会 於 2011 年 9 月 13 日 展 开 了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根 据 覆 核 的 结 果 , 该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2 年 12 月 7 日 起 维 持 五 年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淑 瑾 代 行 )

2012 年 12 月 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