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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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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26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覆 核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钢 铁 系 固 物 实 施 ; 并 扩 展 至 对 从 马 来 西 亚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(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马 来 西 亚 )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, 以 决 定 给 予 一 名 马 来 西 亚 出 口 商 豁 免 的 可 能 性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7 月 2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40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覆 核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钢 铁 系 固 物 实 施 ; 并 扩 展 至 对 从 马 来 西 亚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, 以 确 定 应 否 向 一 名 马 来 西 亚 的 生 产 商 所 托 运 的 若 干 进 口 钢 铁 系 固 物 徵 收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97:0053:0056:EN:PDF

详 情

2. 欧 洲 委 员 会 是 应 Andfast Malaysia Sdn. Bhd. ( 申 请 人 ) 的 投 诉 而 展 开 覆 核 。 申 请 人 指 称 , 在 用 作 调 查 而 导 致 实 施 扩 展 措 施 的 调 查 期 间 ( 即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9 日 30 日 ) , 申 请 人 并 没 有 出 口 有 关 产 品 往 欧 盟 , 而 其 与 受 措 施 影 响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无 关 , 也 没 有 迴 避 适 用 於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钢 铁 系 固 物 的 措 施 。 申 请 人 进 一 步 指 称 , 其 是 在 用 作 调 查 而 导 致 扩 展 措 施 的 调 查 结 束 後 , 才 开 始 出 口 有 关 产 品 往 欧 盟 。

覆 核 程 序

3. 覆 核 的 要 点 如 下 :

(a) 发 出 展 开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1 年 11 月 15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
若 干 钢 铁 系 固 物 ( 不 銹 钢 者 除 外 ) , 即 木 用 螺 丝 钉 ( 不 包 括 方 头 螺 丝 钉 ) 、 自 攻 螺 丝 钉 、 其 他 有 钉 头 的 螺 丝 钉 和 螺 丝 栓 ( 不 论 是 否 连 螺 丝 帽 或 垫 圈 , 但 不 包 括 由 棒 、 杆 、 型 材 或 线 制 成 、 柄 身 厚 度 不 超 过 6 毫 米 的 实 心 节 材 螺 丝 钉 , 亦 不 包 括 用 作 固 定 铁 路 路 轨 建 筑 材 料 的 螺 丝 钉 和 螺 丝 栓 ) , 以 及 垫 圈 , 现 时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7318 12 90 、 ex 7318 14 91 、 ex 7318 14 99 、 ex 7318 15 59 、 ex 7318 15 69 、 ex 7318 15 81 、 ex 7318 15 89 、 ex 7318 15 90 、 ex 7318 21 00 及 ex 7318 22 00 (TARIC 代 码 7318 12 90 11 、 7318 12 90 91 、 7318 14 91 11 、 7318 14 91 91 、 7318 14 99 11 、 7318 14 99 91 、 7318 15 59 11 、 7318 15 59 61 、 7318 15 59 81 、 7318 15 69 11 、 7318 15 69 61 、 7318 15 69 81 、 7318 15 81 11 、 7318 15 81 61 、 7318 15 81 81 、 7318 15 89 11 、 7318 15 89 61 、 7318 15 89 81 、 7318 15 90 21 、 7318 15 90 71 、 7318 15 90 91 、 7318 21 00 31 、 7318 21 00 95 、 7318 22 00 31 及 7318 22 00 95) , 由 申 请 人 制 造 并 从 马 来 西 亚 托 运 ( TARIC" 附 加 代 码 B265 )。
(c) 程 序 :

所 有 有 关 人 士 应 以 书 面 表 明 意 见 , 并 提 供 支 持 的 理 据 。 此 外 , 如 有 关 人 士 以 书 面 提 出 要 求 , 列 明 他 们 应 获 得 聆 讯 的 特 别 理 由 , 委 员 会 可 能 会 考 虑 进 行 聆 讯 。

除 非 另 有 指 明 ,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其 申 述 在 调 查 期 间 获 得 考 虑 , 必 须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分 , 并 於 2011 年 11 月 1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递 交 书 面 意 见 和 和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。 他 们 亦 可 於 2011 年 11 月 15 日 起 计 37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申 请 聆 讯 。

就 此 项 调 查 , 欧 洲 委 员 会 将 使 用 电 子 文 件 管 理 系 统 。 有 关 人 士 须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( 非 机 密 文 件 可 经 由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, 机 密 文 件 则 可 以 烧 录 光 碟 / 数 码 光 碟 递 交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。 惟 与 问 卷 回 覆 一 并 递 交 的 任 何 授 权 书 、 已 签 署 的 核 证 文 件 和 任 何 更 新 资 料 , 必 须 以 书 面 递 交 , 即 邮 寄 或 专 人 送 交 至 以 下 地 址 。 如 有 关 人 士 无 法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及 要 求 ,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欧 洲 委 员 会 。 关 于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有 关 人 士 可 浏 览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 的 有 关 网 页 :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
trade-defence/

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∶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N105 04/092
1049 Brussels
BELGIUM
传 真 (+32 2)295 65 05

如 有 关 人 士 认 为 在 行 使 抗 辩 权 时 遇 到 困 难 , 可 要 求 欧 盟 贸 易 局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在 有 关 人 士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服 务 之 间 充 当 协 调 角 色 ,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, 就 抗 辩 程 序 中 妨 碍 到 维 护 有 关 人 士 利 益 的 程 序 事 宜 ( 特 别 是 关 于 取 阅 档 案 、 保 密 、 延 长 时 限 , 以 及 处 理 书 面 及 / 或 口 头 意 见 的 方 法 ) 作 出 调 停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
( 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/tackling-unfair-trade/
hearing-officer/
)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
4. 随 着 上 述 覆 核 的 展 开 , 欧 洲 委 员 会 亦 决 定 由 2011 年 11 月 15 日 起 , 撤 销 向 申 请 人 的 进 口 产 品 所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, 并 采 取 步 骤 登 记 与 申 请 人 有 关 的 进 口 产 品 , 为 期 九 个 月。

背 景

5. 欧 盟 自 2009 年 2 月 1 日 起 已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钢 铁 系 固 物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85.0% ( 数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79.5% 不 等 ) 。

6. 经 过 一 次 分 别 进 行 的 迴 避 调 查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决 定 把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钢 铁 系 固 物 所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进 一 步 扩 展 至 从 马 来 西 亚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马 来 西 亚 ( 详 情 可 参 阅 於 2011 年 7 月 26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40/2011 号 ) 。

查 询

7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11 月 18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