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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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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80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化 妆 品 指 示 的 修 订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5 月 2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6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修 订 与 化 妆 品 有 关 的 理 事 会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I , 以 配 合 技 术 上 的 进 展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2011/84/EU 内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283:0036:
0038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消 费 者 安 全 科 学 委 员 会 (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) 证 实 , 口 腔 产 品 中 的 化 合 物 或 混 合 物 含 有 或 释 出 的 过 氧 化 氢 最 高 浓 度 如 不 超 出 0.1% 乃 属 安 全 , 仍 可 继 续 用 於 口 腔 产 品 , 包 括 牙 齿 美 白 或 漂 白 产 品 。

3. 如 口 腔 产 品 中 的 化 合 物 或 混 合 物 所 含 有 或 释 出 的 过 氧 化 氢 达 0.1% 以 上 而 少 於 6% , 则 必 须 符 合 指 示 中 的 特 定 条 件 才 属 安 全 。 为 确 保 能 恰 当 使 用 口 腔 产 品 , 产 品 标 签 须 清 楚 列 明 产 品 中 的 化 合 物 或 混 合 物 中 含 有 或 释 出 的 过 氧 化 氢 的 实 际 浓 度 百 分 比 。

4.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I 应 作 出 相 应 修 订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11 月 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