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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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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19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空 调 机 能 源 标 签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7 月 2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5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就 空 调 机 的 能 源 标 签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授 权 规 例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626/2011 号 ( 该 规 例 )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78:0001:0072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该 规 例 对 以 电 源 操 作 及 额 定 制 冷 或 制 热 量 最 高 达 至 12 千 瓦 的 空 调 机 订 立 标 签 规 定 , 并 提 供 产 品 补 充 资 料 。 该 规 例 不 适 用 於 非 以 电 源 输 电 的 器 具 及 冷 凝 器 或 蒸 发 器 没 有 使 用 空 气 作 传 热 媒 介 的 空 调 机 。
 

3. 根 据 该 规 例 , 空 调 机 的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各 有 其 责 任 。 供 应 商 须 确 保 :

  1. 已 为 每 部 空 调 机 提 供 印 刷 标 签 , 而 其 式 样 须 包 括 该 规 例 附 件 II 所 载 列 的 资 料 ;
     

  2. 备 有 该 规 例 附 件 IV 所 载 列 的 产 品 挂 牌 ;
     

  3. 当 成 员 国 有 关 当 局 和 委 员 会 提 出 要 求 时 ,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他 们 提 供 该 规 例 附 件 V 所 载 列 的 技 术 文 件 ;
     

  4. 任 何 广 告 如 披 露 特 定 空 调 机 型 号 的 能 源 相 关 或 价 钱 资 料 , 应 包 含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; 如 最 终 使 用 者 未 必 能 观 看 示 範 产 品 , 则 须 提 供 附 件 VI 所 载 列 的 资 料 ;
     

  5. 载 有 特 定 空 调 机 型 号 具 体 技 术 参 数 的 任 何 技 术 性 宣 传 资 料 及 说 明 , 须 包 括 该 附 件 II 所 载 列 的 该 型 号 的 能 源 效 益 级 别 资 料 ;
     

  6. 备 有 使 用 说 明 书 ; 以 及
     

  7. 在 所 有 资 料 ( 不 论 是 电 子 或 在 文 件 ) 上 , 须 将 单 风 道 称 为 " 局 部 空 调 机 " 。

4. 至 於 空 调 机 销 售 商 , 除 遵 守 第 3 段 (iv) 、 (v) 和 (vii) 与 供 应 商 相 同 的 责 任 外 , 亦 须 确 保 :

  1. 销 售 点 的 每 部 空 调 机 , 须 按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, 附 有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标 签 。 该 标 签 应 以 清 晰 可 见 的 方 式 置 於 空 调 机 的 前 方 或 顶 部 ; 以 及
     

  2. 供 作 销 售 、 租 用 或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的 空 调 机 , 一 如 该 规 例 附 件 V 和 VI 所 载 述 , 须 按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推 销 。

5. 为 方 便 空 调 机 供 应 商 和 销 售 商 适 应 该 规 例 下 的 责 任 , 除 部 分 特 定 条 文 外 , 该 规 例 将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。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推 出 市 场 发 售 的 空 调 机 须 符 合 指 示 2002/31/EC 所 载 列 的 条 文 。

 

查 询

6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7 月 1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