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6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化 妆 品 指 示 的 修 订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7 月 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3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指 示 , 修 订 与 化 妆 品 有 关 的 理 事 会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 及 III , 以 配 合 技 术 上 的 进 展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指 示 2011/59/EU 内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25:0017:
0025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根 据 已 递 交 的 安 全 数 据 风 险 评 估 及 消 费 者 安 全 科 学 委 员 会 就 个 别 物 质 及 反 应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所 作 出 的 最 终 意 见 ,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I 须 予 以 修 订 , 以 涵 盖 临 时 获 批 的 染 发 物 质 。 至 於 羟 乙 基 -2- 硝 基 - 对 甲 苯 胺 及 HC Red No 10 + HC Red No 11 等 物 质 , 由 於 消 费 者 安 全 科 学 委 员 会 的 安 全 评 估 未 能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前 落 实 , 故 有 关 物 质 的 临 时 使 用 期 将 延 长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。 消 费 者 安 全 科 学 委 员 会 又 认 为 , 根 据 现 有 数 据 未 能 对 物 质 O- 氨 基 苯 酚 的 安 全 性 作 出 最 终 裁 决 , 因 此 未 能 确 定 其 用 於 染 发 产 品 是 否 安 全 , 故 应 列 入 指 示 第 76/768/EEC 附 件 II 之 内 。

 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5 月 2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