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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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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4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
(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和 洗 衣 剂 )

本 署 曾 於 2011 年 2 月 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7/2011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两 项 决 议 , 定 立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和 洗 衣 剂 的 生 态 标 准 , 以 符 合 获 取 欧 盟 的 环 保 标 签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11/263/EU 和 2011/264/EU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11:0022:
0033:EN:PDF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111:0034:
0047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和 洗 衣 剂 的 生 态 标 准 和 相 关 的 评 估 及 核 证 规 例 , 分 别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3/31/EC 和 2003/200/EC 。 考 虑 到 科 技 的 发 展 , 其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必 须 作 出 修 订 , 以 涵 盖 新 的 产 品 分 组 和 确 立 新 的 标 准 。 故 此 , 为 清 晰 起 见 , 决 议 2003/31/EC 和 2003/200/EC 应 予 以 取 代 。 洗 碗 碟 机 用 洗 洁 剂 和 洗 衣 剂 的 新 标 准 和 相 关 的 评 估 及 核 证 规 例 将 会 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 起 生 效 , 为 期 4 年 。

3. 在 过 渡 期 内 , 根 据 决 议 2003/31/EC 或 2003/200/EC 载 列 的 标 准 而 发 出 的 环 保 标 签 , 可 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 起 使 用 12 个 月 。

 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5 月 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