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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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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6/1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6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、 标 签和 包 装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7 月 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5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有 关 物 质 和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 的 规 例 ( 欧 洲 委 员 会 ) 第 1272/2008 号 , 以 配 合 技 术 和 科 学 上 的 进 展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286/2011 号 ,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083:0001:
0053:EN:PDF

 

详 情

2. 规 例 ( 欧 洲 委 员 会 ) 第 1272/2008 号 已 就 欧 盟 内 的 物 质 、 混 合 物 和 若 干 特 定 物 品 的 分 类 和 标 签 , 在 有 关 条 文 和 准 则 上 作 出 适 当 的 协 调 。 现 考 虑 到 化 学 品 分 类 和 标 签 全 球 协 调 制 度 第 三 修 订 版 已 被 采 纳 , 因 此 规 例 ( 欧 洲 委 员 会 ) 第 1272/2008 号 附 件 中 不 同 条 文 和 若 干 技 术 准 则 的 专 门 用 语 , 亦 需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。

3. 为 确 保 物 质 供 应 商 可 适 应 分 类 、 标 签 和 包 装 的 新 规 定 , 除 若 干 条 文 外 , 关 于 物 质 的 规 例 将 会 由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 生 效 , 而 关 于 混 合 物 的 规 例 将 会 由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 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3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