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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1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进 口 源 自 或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托 运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胺 塑 胶 厨 具 的 特 定 条 件 和 详 细 手 续

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制 定 有 关 进 口 源 自 或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( 中 国 内 地 ) 和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( 香 港 ) 托 运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胺 塑 胶 厨 具 的 特 定 条 件 和 详 细 手 续 。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284/2011 号 ( 该 规 例 )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1:077:0025:0029:EN:PDF

详 情

2. 委 员 会 从 食 品 和 饲 料 快 速 预 警 系 统 接 获 数 项 有 关 欧 盟 进 口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和 香 港 的 接 触 食 品 物 料 的 通 报 和 警 报 。 上 述 通 报 和 警 报 主 要 涉 及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胶 厨 具 , 有 关 厨 具 未 能 符 合 指 示 2002/72/EC 附 件 V 的 A 部 和 附 件 II 的 A 段 所 制 定 对 接 触 食 品 物 料 对 食 品 释 放 一 级 芳 香 族 胺 和 甲 醛 的 规 定 。 为 了 减 低 公 众 的 健 康 风 险 , 委 员 会 决 定 按 规 例 第 882/2004 号 的 规 定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和 香 港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胶 厨 具 ,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和 香 港 托 运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胶 厨 具 实 施 特 定 的 进 口 条 件 。

3. 简 单 而 言 , 欧 盟 将 对 香 港 或 中 国 内 地 输 往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聚 酰 胺 和 三 聚 氰 氨 塑 胶 厨 具 实 施 以 下 的 额 外 措 施 :

  • 每 批 付 运 货 品 均 须 以 声 明 书 作 誓 , 并 须 附 实 验 室 报 告 , 以 证 明 货 品 符 合 指 示 2002/72/EC 附 件 V 的 A 部 和 附 件 II 的 A 段 所 制 定 有 关 释 放 一 级 芳 香 族 胺 和 甲 醛 的 相 关 欧 盟 规 定 。 声 明 书 範 本 载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内 , 而 实 验 室 报 告 应 包 括 该 规 例 第 3 条 第 3 点 所 载 的 资 料 ( 参 阅 该 规 例 第 3 条 ) ;

  • 进 口 港 须 在 接 触 食 品 物 料 付 运 货 品 抵 达 前 至 少 两 个 工 作 天 或 以 前 预 先 通 报 ( 参 阅 该 规 例 第 4 条 ) ;

  • 部 分 欧 盟 成 员 国 或 会 为 上 述 付 运 货 品 指 明 特 定 的 第 一 输 入 地 点 , 并 在 互 联 网 公 布 上 述 地 点 的 最 新 名 单 ( 参 阅 该 规 例 第 5 条 ) ;

  • 在 货 品 抵 达 後 , 进 口 一 方 的 主 管 当 局 会 在 两 个 工 作 天 内 查 核 所 有 付 运 货 品 的 文 件 ( 参 阅 该 规 例 第 6 条 ) ; 以 及

  • 主 管 当 局 亦 会 进 行 确 认 和 实 地 检 查 , 包 括 对 其 中 一 成 付 运 货 品 进 行 实 验 室 分 析 ( 参 阅 该 规 例 第 6 条 ) 。

4. 第 一 输 入 地 点 的 主 管 当 局 可 在 未 得 到 检 查 结 果 以 前 , 批 准 付 运 货 品 继 续 输 往 目 的 地 , 惟 须 通 知 目 的 地 的 主 管 当 局 , 并 提 供 已 填 妥 的 声 明 书 的 副 本 , 并 在 获 得 检 查 结 果 後 即 时 转 达 至 目 的 地 的 主 管 当 局 。 付 运 货 品 能 否 在 共 同 体 自 由 流 通 , 取 决 於 海 关 当 局 在 声 明 书 上 填 写 的 资 料 , 有 关 声 明 书 载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内 。 该 规 例 将 於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

 

查 询

5. 商 号 如 欲 徵 询 可 提 供 符 合 欧 盟 规 定 检 测 服 务 的 实 验 室 资 料 ,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与 香 港 认 可 处 联 络 , 其 电 邮 地 址 为 hkas@itc.gov.hk , 商 号 亦 可 参 阅 香 港 认 可 处 的 网 站 以 取 得 进 一 步 资 料 :
http://www.itc.gov.hk/en/quality/hkas/hoklas/laboratory_name.htm 。

6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
( 黄 孟 茹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2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