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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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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2/2011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环 己 基 氨 基 磺 酸 钠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6 月 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8/2010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环 己 基 氨 基 磺 酸 钠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一 事 , 刊 登 公 告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11:050:0006:0008:EN:PDF


详 情

2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联 盟 唯 一 的 环 己 基 氨 基 磺 酸 钠 生 产 商 Productos Aditivos SA ( 申 请 者 ) 的 要 求 , 展 开 该 项 覆 核 。 就 出 口 生 产 商 金 诚 企 业 ( 深 圳 ) 有 限 公 司 ( 出 口 生 产 商 ) 而 言 , 覆 核 範 围 只 限 於 倾 销 事 宜 的 调 查 。

3. 申 请 者 已 提 供 表 面 证 据 , 证 明 就 出 口 生 产 商 而 言 , 当 局 制 定 反 倾 销 措 施 时 所 依 据 的 倾 销 情 况 已 改 变 , 且 有 关 改 变 属 持 久 性 质 。 尤 其 是 申 请 者 已 提 供 表 面 证 据 , 显 示 就 出 口 生 产 商 而 言 , 继 续 按 现 有 水 平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不 再 足 以 抵 销 造 成 伤 害 的 倾 销 。 将 出 口 生 产 商 的 推 定 正 常 价 值 和 其 出 口 欧 盟 的 价 值 作 出 比 较 时 , 显 示 倾 销 差 价 似 乎 实 质 上 高 於 该 措 施 的 现 有 水 平 。 因 此 , 继 续 按 先 前 的 倾 销 水 平 所 确 立 的 现 存 水 平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, 似 乎 不 再 足 以 抵 销 倾 销 。

覆 核 程 序

3.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要 点 如 下 : -

(a) 发 出 展 开 覆 核 公 告 的 日 期 : 2011 年 2 月 17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:
环 己 基 氨 基 磺 酸 钠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29 90 00 (TARIC 代 码 2929 90 00 10) 。
(c) 程 序 :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出 口 生 产 商 和 中 国 内 地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蒐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表 明 身 分 , 并 於 2011 年 2 月 17 日 起 计 37 日 内 递 交 意 见 和 问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。 他 们 亦 可 於 2011 年 2 月 17 日 起 计 37 日 内 ,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出 口 生 产 商 和 中 国 内 地 当 局 发 出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或 个 别 待 遇 申 请 表 格 。 出 口 生 产 商 须 把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和 / 或 个 别 待 遇 申 请 表 格 , 连 同 充 分 证 明 , 在 2011 年 2 月 17 日 起 计 15 日 内 送 达 欧 洲 委 员 会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将 再 次 选 择 印 尼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, 就 中 国 内 地 釐 定 正 常 价 值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2 月 17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, 提 出 意 见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N-105 04/92
1049 Brussels
Belgium
图 文 传 真 : +3222956505

如 有 关 人 士 认 为 在 行 使 抗 辩 权 时 遇 到 困 难 ,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在 有 需 要 时 , 会 就 抗 辩 程 序 中 妨 碍 到 维 护 有 关 人 士 利 益 的 程 序 事 宜 ( 特 别 是 关 于 取 阅 档 案 、 保 密 、 延 长 时 限 , 以 及 处 理 书 面 及 / 或 口 头 意 见 的 方 法 ) 作 出 调 停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
(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)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:
调 查 会 於 2011 年 2 月 17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背 景

5. 欧 盟 最 初 於 2004 年 3 月 12 日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环 己 基 氨 基 磺 酸 钠 徵 收 为 期 五 年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每 公 斤 0.26 欧 元 ( 三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每 公 斤 0 欧 元 至 0.11 欧 元 不 等 ) 。

6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同 一 申 请 者 的 要 求 , 於 2009 年 3 月 10 日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根 据 覆 核 结 果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环 己 基 氨 基 磺 酸 钠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0 年 6 月 9 日 起 继 续 维 持 五 年 。

查 询

7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李 博 文 代 行 )

二 ○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七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