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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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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7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5 月 26 日 、 2007 年 7 月 10 日 、 2008 年 1 月 23 日 和 2008 年 4 月 3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8/2005 号 、 第 267/2007 号 、 第 69/2008 号 和 第 207/2008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延 长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下 七 个 产 品 组 别 ( 即 手 巾 纸 产 品 、 电 视 机 、 纺 织 品 、 牀 垫 、 复 印 纸 和 绘 图 纸 、 个 人 电 脑 和 便 携 式 电 脑 ) 的 现 行 生 态 标 准 有 效 期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8/962/EC ( " 该 决 议 " ) 。 该 决 议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340:0115:0116:EN:PDF

详 情

  1.  
  2. 根 据 该 项 决 议 , 上 述 七 个 产 品 组 别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的 有 效 期 将 予 以 延 长 。 有 关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及 其 生 态 标 准 的 要 点 开 列 於 以 下 各 段 。

手 巾 纸 产 品

  1. 手 巾 纸 现 时 的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1 年 5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用 於 个 人 衞 生 、 吸 乾 液 体 及 / 或 清 洁 肮 脏 表 面 的 手 巾 纸 张 或 手 巾 纸 卷 。 手 巾 纸 产 品 通 常 包 括 一 叠 或 多 叠 形 式 的 绉 纹 或 压 花 纸 。 有 关 产 品 的 纤 维 含 量 须 最 少 占 产 品 的 90% 。 层 压 纸 产 品 和 湿 纸 巾 不 包 括 在 该 产 品 组 别 之 内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对 水 和 空 气 的 排 放 和 能 源 使 用 、 危 险 化 学 物 质 的 使 用 、 废 料 管 理 、 产 品 安 全 和 消 费 者 资 讯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5 月 4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10 年 1 月 4 日 。

电 视 机

  1. 电 视 机 现 时 的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2 年 3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屏 幕 尺 寸 达 10 吋 ( 25 厘 米 ) 或 以 上 以 电 源 作 动 力 的 电 子 设 备 , 供 接 收 、 解 码 和 显 示 电 视 传 送 信 号 之 用 , 不 论 信 号 是 模 拟 或 数 码 , 透 过 卫 星 、 电 缆 或 天 线 信 号 广 播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节 约 能 源 、 循 环 再 用 和 使 用 者 指 引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 。

纺 织 品

  1. 纺 织 品 现 时 的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2 年 5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包 括 纺 织 成 衣 及 配 件 、 室 内 装 饰 纺 织 品 ( 不 包 括 铺 墙 及 铺 地 制 品 ) , 以 及 纤 维 、 纱 和 布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以 下 範 畴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: 若 干 对 生 态 有 害 / 有 毒 物 质 的 残 馀 物 的 预 定 限 量 ; 生 产 工 序 中 限 制 / 禁 止 使 用 若 干 化 学 物 品 ; 以 及 洗 水 及 乾 衣 期 间 的 尺 寸 转 变 、 颜 色 耐 洗 度 等 适 合 使 用 标 准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5 月 31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。

牀 垫

  1. 牀 垫 现 行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2 年 9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包 括 牀 垫 、 用 於 牀 垫 的 乳 胶 和 用 於 牀 垫 的 聚 氨 酯 泡 沬 塑 料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亦 包 括 有 框 架 的 弹 簧 牀 垫 , 但 不 包 括 充 气 牀 垫 和 水 垫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乳 胶 泡 沬 、 聚 氨 酯 泡 沬 、 铁 线 和 弹 簧 、 椰 棕 、 木 料 、 纺 织 品 、 胶 水 、 耐 用 程 度 及 包 装 资 料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。

复 印 纸 和 绘 图 纸

  1. 复 印 纸 和 绘 图 纸 现 行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2 年 9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供 打 印 、 复 印 、 书 写 或 绘 画 用 的 未 经 列 印 纸 张 或 纸 卷 , 白 纸 、 热 敏 纸 及 无 碳 纸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水 及 空 气 排 放 、 能 源 应 用 、 纤 维 、 有 害 化 学 物 质 、 废 物 管 理 、 适 用 性 及 包 装 资 料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。

个 人 电 脑

  1. 个 人 电 脑 现 行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5 年 4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的 定 义 为 供 在 固 定 地 点 ( 例 如 桌 上 ) 使 用 而 设 计 的 电 脑 , 这 类 电 脑 由 系 统 组 件 和 显 示 器 ( 不 论 是 否 装 置 於 单 一 机 壳 内 ) , 以 及 键 盘 组 合 而 成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亦 包 括 供 个 人 电 脑 使 用 而 设 计 的 系 统 组 件 、 显 示 器 和 键 盘 , 但 伺 服 器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节 约 能 源 、 延 长 使 用 期 、 液 晶 体 显 示 器 水 银 含 量 、 噪 音 、 电 磁 辐 射 、 回 收 、 循 环 再 用 、 有 害 物 质 、 使 用 者 指 引 及 包 装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4 月 30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。

便 携 式 电 脑

  1. 便 携 式 电 脑 现 行 产 品 组 别 定 义 和 生 态 标 准 於 2005 年 4 月 制 定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所 有 能 在 多 个 地 点 使 用 的 电 脑 , 其 单 一 机 壳 内 包 括 系 统 组 件 、 显 示 器 和 键 盘 , 从 而 便 利 携 往 不 同 地 点 使 用 , 并 能 用 内 部 电 池 操 作 。 该 产 品 组 别 亦 包 括 配 备 轻 触 式 屏 幕 键 盘 的 器 件 , 但 主 要 用 途 并 非 电 脑 应 用 的 产 品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有 关 产 品 在 节 约 能 源 、 延 长 使 用 期 、 显 示 器 水 银 含 量 、 噪 音 、 电 磁 辐 射 、 回 收 、 循 环 再 用 、 有 害 物 质 、 使 用 者 指 引 及 包 装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  2. 现 有 的 生 态 标 准 於 2009 年 4 月 30 日 届 满 , 已 予 以 延 长 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2 月 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