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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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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42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 ( 适 用 於 纺 织 铺 地 制 品 的 标 准 )

欧 洲 委 员 会 最 近 通 过 决 议 , 就 纺 织 铺 地 制 品 发 出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, 制 定 所 须 符 合 的 生 态 标 准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於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的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967/EC ( 该 决 议 ) 内 。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32:0001:0016:EN:PDF

详 情

  1. 根 据 该 决 议 , " 纺 织 铺 地 制 品 " 产 品 组 别 的 定 义 为 一 般 以 平 头 钉 或 肘 钉 或 接 合 剂 装 置 的 铺 地 制 品 ( 通 常 是 梭 织 、 针 织 或 针 簇 绒 布 ) , 不 包 括 疏 松 垫 子 或 地 毯 , 也 不 适 用 於 墙 壁 制 品 或 户 外 用 产 品 。

  2. 纺 织 铺 地 制 品 须 符 合 该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生 态 标 准 , 才 可 获 得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 有 关 的 生 态 标 准 和 相 关 评 估 核 证 规 例 由 发 出 决 议 通 知 当 日 ( 即 2009 年 12 月 17 日 ) 起 计 生 效 , 为 期 四 年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3403 6352 向 关 杜 美 勤 / 梁 淑 金 或 2398 5427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萧 嘉 雯 代 行 )

2009 年 12 月 2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