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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18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

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2 月 20 日 、 2007 年 2 月 7 日 、 2007 年 7 月 31 日 、 2007 年 11 月 26 日 、 2008 年 1 月 23 日 、 2008 年 12 月 9 日 , 以 及 2009 年 2 月 6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8/2006 号 、 第 80/2007 号 、 第 290/2007 号 、 第 447/2007 号 、 第 69/2008 号 、 第 616/2008 号 和 第 67/2009 号 。 其 後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决 定 延 长 12 个 产 品 组 别 的 生 态 标 准 有 效 期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888/EC 内 ,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318:0043:0045:EN:PDF

详 情

  1. 委 员 会 曾 对 该 12 个 产 品 组 别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进 行 覆 核 。 根 据 上 述 覆 核 的 结 果 , 生 态 标 准 的 有 效 期 延 长 如 下 :

    1. 复 印 纸 和 绘 图 纸 ; 灯 泡 ; 洗 衣 剂 ; 个 人 电 脑 ; 便 携 式 电 脑 ,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;

    2. 手 洗 碗 碟 用 洗 洁 剂 ; 多 功 能 去 污 剂 及 衞 生 设 备 去 污 剂 ; 以 及 润 滑 剂 , 延 长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; 以 及

    3. 土 质 改 良 剂 ; 种 植 媒 介 ; 肥 皂 、 洗 发 水 和 护 发 剂 ; 以 及 电 力 、 燃 气 或 吸 气 式 热 泵 , 则 延 长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12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