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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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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4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27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计 划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7 月 10 日 、 2008 年 1 月 23 日 和 2009 年 2 月 6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7/2007 号 、 第 69/2008 号 和 第 67/2009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七 项 决 议 , 修 改 户 外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户 内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鞋 履 、 纺 织 品 、 手 巾 纸 、 牀 垫 和 坚 硬 铺 地 物 获 发 共 同 体 通 用 环 保 标 签 须 符 合 的 生 态 标 准 和 有 关 的 评 估 及 核 证 规 例 。

详 情

  1. 根 据 该 项 决 议 , 上 述 七 个 产 品 组 别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及 核 证 规 例 已 作 修 订 。 有 关 各 产 品 组 别 的 要 点 , 开 列 於 以 下 各 段 :

户 外 及 户 内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

  1. " 户 外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" 产 品 组 别 包 括 用 於 楼 宇 、 户 外 设 备 、 地 面 和 围 栏 的 户 外 使 用 装 饰 性 和 防 护 性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木 材 着 色 剂 和 相 关 产 品 。 有 关 产 品 主 要 是 研 制 和 销 售 予 自 助 及 专 业 使 用 者 使 用 。 至 於 " 户 内 使 用 油 漆 和 清 漆 " , 则 包 括 户 内 使 用 的 装 饰 性 和 防 护 性 油 漆 和 清 漆 、 木 材 着 色 剂 和 相 关 产 品 ; 有 关 产 品 亦 主 要 是 研 制 和 销 售 予 自 助 及 专 业 使 用 者 使 用 。 然 而 , 有 关 决 议 第 1(3) 条 所 列 产 品 , 如 防 锈 漆 和 防 污 油 漆 等 产 品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油 漆 和 清 漆 在 白 色 颜 料 、 二 氧 化 钛 、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、 挥 发 性 芳 香 族 烃 、 重 金 属 、 危 险 物 质 、 适 用 性 、 消 费 者 资 讯 及 环 保 标 签 所 载 资 讯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 此 外 , 用 於 特 定 最 终 用 途 的 双 剂 混 合 反 应 效 能 涂 层 ( "two-pack reactive performance coatings" ) 亦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第 2(2) 条 所 指 明 的 条 件 。 标 示 为 户 内 和 户 外 使 用 的 涂 层 则 须 同 时 符 合 两 项 决 议 下 列 明 的 标 准 。
     

  2.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有 效 期 至 2012 年 8 月 18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543/EC 和 2009/544/EC 内 , 该 等 决 议 分 别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81:0027:0038:EN:PDF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81:0039:0048:EN:PDF

鞋 履

  1. " 鞋 履 " 产 品 组 别 包 括 设 计 用 以 保 护 或 覆 盖 足 部 ( 连 同 一 块 接 触 地 面 的 固 定 外 部 鞋 底 ) 的 所 有 物 品 , 但 不 可 含 有 任 何 电 动 或 电 子 组 件 。 鞋 履 在 最 终 产 品 含 有 的 危 险 物 质 、 减 低 耗 水 量 、 生 产 物 料 时 的 排 放 、 获 购 前 所 用 到 的 有 害 物 质 、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使 用 、 能 源 耗 用 量 、 包 装 、 耐 用 程 度 和 环 保 标 签 所 载 资 讯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
  2. 为 了 让 各 公 司 有 时 间 适 应 有 关 修 订 ,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前 递 交 的 环 保 标 签 申 请 会 根 据 现 行 或 新 环 保 标 签 标 准 获 发 标 签 。 根 据 现 行 标 准 所 获 发 的 环 保 标 签 ,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563/EC ,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6:0027:0035:EN:PDF

纺 织 品

  1. " 纺 织 品 " 产 品 组 别 包 括 (i) 以 重 量 计 最 少 含 有 90% 纺 织 纤 维 的 纺 织 成 衣 及 配 件 ; (ii) 室 内 装 饰 纺 织 品 ( 以 重 量 计 最 少 含 有 90% 纺 织 纤 维 的 室 内 用 纺 织 产 品 , 包 括 垫 席 和 地 毡 , 但 不 包 括 室 内 广 覆 式 铺 地 物 ( "wall to wall floor coverings" ) 和 铺 墙 物 ) ; 以 及 (iii) 拟 供 用 於 上 述 第 (i) 和 (ii) 项 的 纤 维 、 纱 和 布 ( 包 括 耐 用 非 梭 织 物 ) 。 若 干 经 生 物 杀 伤 剂 产 品 处 理 的 纺 织 品 除 外 。 计 算 纺 织 纤 维 百 分 率 时 , 绒 、 羽 毛 、 隔 膜 及 涂 层 不 需 包 括 在 内 。 纺 织 品 在 纺 织 纤 维 、 工 序 和 化 学 物 品 、 以 及 适 用 性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
  2. 为 了 让 各 公 司 有 时 间 适 应 有 关 修 订 , 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前 递 交 的 环 保 标 签 申 请 会 根 据 现 行 或 新 环 保 标 签 标 准 获 发 标 签 。 根 据 现 行 标 准 所 获 发 的 环 保 标 签 ,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567/EC ,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7:0070:0086:EN:PDF

手 巾 纸

  1. " 手 巾 纸 " 产 品 组 别 包 括 用 於 个 人 衞 生 、 吸 乾 液 体 及 / 或 清 洁 肮 脏 表 面 的 手 巾 纸 张 或 手 巾 纸 卷 。 手 巾 纸 产 品 包 括 以 一 叠 或 多 叠 形 式 包 装 的 绉 纹 或 压 花 纸 , 而 纤 维 含 量 最 少 占 90% 。 然 而 , 湿 纸 巾 、 卫 生 产 品 、 与 其 他 物 料 层 压 而 成 的 手 巾 纸 产 品 , 以 及 委 员 会 决 议 76/768/EEC 下 的 产 品 ( 化 妆 品 )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手 巾 纸 在 水 和 空 气 的 排 放 、 能 源 使 用 、 符 合 可 持 续 森 林 管 理 条 件 的 纤 维 、 危 险 化 学 物 质 、 产 品 安 全 、 废 料 管 理 、 适 用 性 和 消 费 者 资 讯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
  2. 为 了 让 各 公 司 有 时 间 适 应 有 关 修 订 , 在 2010 年 1 月 4 日 前 递 交 的 环 保 标 签 申 请 会 根 据 现 行 或 新 环 保 标 签 标 准 获 发 标 签 。 根 据 现 行 标 准 所 获 发 的 环 保 标 签 ,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568/EC ,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97:0087:0095:EN:PDF

牀 垫

  1. " 牀 垫 " 组 别 产 品 包 括 (i) 牀 垫 , 其 定 义 为 提 供 平 面 作 睡 眠 或 休 息 的 户 内 用 产 品 , 由 布 质 外 套 和 填 料 组 成 , 可 置 於 现 有 的 牀 身 承 托 结 构 体 ; (ii) 牀 垫 填 料 ( 可 包 括 乳 胶 泡 沬 、 聚 氨 酯 泡 沬 和 弹 簧 ) ; 以 及 (iii) 承 托 牀 垫 的 木 制 牀 架 。 弹 簧 牀 垫 ( 装 有 垫 子 的 牀 架 , 由 铺 有 填 料 的 弹 簧 组 成 ) 和 配 有 可 拆 除 及 / 或 可 洗 涤 外 套 的 褥 垫 亦 包 括 在 内 。 然 而 , 充 气 牀 垫 和 水 垫 , 以 及 属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93/42/EEC 下 的 褥 垫 ( 医 疗 仪 器 )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 牀 垫 在 乳 胶 泡 沬 、 聚 氨 酯 泡 沬 、 铁 线 和 弹 簧 、 椰 棕 、 木 料 、 纺 织 品 、 胶 水 、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、 防 火 剂 、 最 终 产 品 内 的 生 物 杀 伤 剂 、 耐 用 程 度 、 包 装 和 环 保 标 签 所 载 资 讯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
  2. 为 了 让 各 公 司 有 时 间 适 应 有 关 修 订 ,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前 递 交 的 环 保 标 签 申 请 会 根 据 现 行 或 新 环 保 标 签 标 准 获 发 标 签 。 根 据 现 行 标 准 所 获 发 的 环 保 标 签 ,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598/EC ,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203:0065:0080:EN:PDF

坚 硬 铺 地 物

  1. " 坚 硬 铺 地 物 " 产 品 组 别 包 括 用 於 户 内 / 户 外 而 没 有 任 何 相 关 结 构 功 能 的 天 然 石 、 聚 结 石 、 混 凝 土 铺 地 材 料 、 水 磨 石 砖 、 陶 瓷 砖 及 黏 土 砖 。 该 产 品 类 别 亦 包 括 由 相 同 物 料 和 生 产 工 序 所 制 造 的 铺 地 和 铺 墙 物 。 坚 硬 铺 地 物 在 原 料 提 取 和 选 择 、 加 工 作 业 、 生 产 工 序 、 使 用 阶 段 、 包 装 、 适 用 性 、 消 费 者 资 料 和 环 保 标 签 所 载 资 讯 等 範 畴 , 都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决 议 附 件 所 列 的 特 定 生 态 标 准 , 才 合 资 格 获 发 共 同 体 适 用 环 保 标 签 。
     

  2. 为 了 让 各 公 司 有 时 间 适 应 有 关 修 订 ,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前 递 交 的 环 保 标 签 申 请 会 根 据 现 行 或 新 环 保 标 签 标 准 获 发 标 签 。 根 据 现 行 标 准 所 获 发 的 环 保 标 签 , 可 继 续 使 用 至 2010 年 7 月 9 日 。
     

  3. 经 修 订 的 生 态 标 准 、 相 关 的 评 估 和 核 证 规 例 有 效 期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607/EC ,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208:0021:0038:EN:PDF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8 月 19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