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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1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非 法 、 未 申 报 及 未 受 管 制 捕 捞 的 规 例

欧 盟 理 事 会 ( 理 事 会 ) 通 过 一 项 有 关 设 立 共 同 体 系 统 以 防 止 、 阻 止 和 杜 绝 非 法 、 未 申 报 及 未 受 管 制 捕 捞 ("IUU 捕 捞 ") 的 规 例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005/2008 号 ( " 该 规 例 " )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286:0001:0032:EN:PDF

详 情

  1. 根 据 该 规 例 , 非 法 捕 捞 指 未 经 许 可 , 或 牴 触 关 税 地 区 ( 船 旗 国 ) 相 关 的 自 然 护 理 及 管 理 措 施 、 法 律 法 规 的 捕 捞 。 未 申 报 捕 捞 指 未 向 相 关 的 国 家 当 局 或 组 织 报 告 、 或 向 其 误 报 的 捕 捞 活 动 。 未 受 管 制 捕 捞 为 无 国 籍 船 只 、 或 悬 挂 错 误 船 旗 的 船 只 、 或 与 国 家 根 据 国 际 法 在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的 自 然 护 理 上 应 负 的 责 任 不 一 致 的 捕 捞 活 动 。
  2. 为 推 广 较 佳 的 海 洋 管 治 , 并 防 止 对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的 持 续 开 采 构 成 其 中 一 种 重 大 威 胁 的 IUU 捕 捞 , 该 规 例 禁 止 与 共 同 体 就 源 自 IUU 捕 捞 的 鱼 类 产 品 ( 除 列 载 於 该 规 例 附 件 I 的 产 品 外 , 合 并 名 目 第 3 章 及 关 税 项 目 1604 和 1605 下 的 产 品 ) 进 行 交 易 。 按 照 该 规 例 , 出 口 至 共 同 体 的 鱼 类 产 品 须 出 示 捕 获 物 证 书 。 此 捕 获 物 证 书 须 经 渔 船 所 属 船 旗 国 的 主 管 当 局 认 可 。 有 关 捕 获 物 证 书 须 要 包 含 的 资 料 , 请 浏 览 该 规 例 附 件 II 的 样 本 。
  3. 如 鱼 类 产 品 自 船 旗 国 以 外 的 第 三 国 家 输 入 , 进 口 商 须 向 相 关 的 欧 盟 当 局 递 交 下 列 的 文 件 :
    • -经 船 旗 国 认 可 的 捕 获 物 证 书 ; 以 及
    • -经 文 件 证 明 的 证 据 , 显 示 鱼 类 产 品 除 货 物 装 卸 、 再 装 卸 或 防 腐 处 理 外 , 未 有 接 受 任 何 加 工 , 并 且 一 直 受 该 第 三 国 家 的 主 管 当 局 监 察 。
  4. 就 在 船 旗 国 以 外 的 第 三 国 家 处 理 的 鱼 类 产 品 而 言 , 进 口 商 须 递 交 该 第 三 国 家 的 食 品 工 场 确 立 的 证 明 书 , 并 根 据 附 件 IV 的 表 格 得 到 其 主 管 当 局 的 认 可 :
    • -准 确 描 述 经 处 理 和 未 经 处 理 的 产 品 及 各 自 的 数 量 ; 以 及
    • -显 示 经 处 理 的 产 品 已 在 该 第 三 国 家 经 过 处 理 , 并 附 有 捕 获 物 船 旗 国 认 可 的 捕 获 物 证 书 ; 以 及
    • -如 全 部 有 关 的 捕 获 物 都 用 作 加 工 出 口 鱼 类 产 品 , 产 品 须 附 有 捕 获 物 证 书 正 本 ; 如 只 有 部 分 有 关 的 捕 获 物 用 作 加 工 出 口 鱼 类 产 品 , 则 须 附 有 捕 获 物 证 书 副 本 。
  5. 一 般 而 言 , 进 口 商 须 在 鱼 类 产 品 进 入 共 同 体 地 区 的 预 计 到 达 时 间 最 少 三 个 工 作 天 前 , 向 进 口 国 的 主 管 当 局 递 交 认 可 的 捕 获 物 证 书 。
  6. 该 规 例 将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20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