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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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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2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玩 具 安 全 指 示

欧 洲 议 会 与 欧 盟 理 事 会 通 过 一 项 玩 具 安 全 指 示 , 取 替 有 关 成 员 国 玩 具 安 全 法 例 一 体 化 的 理 事 会 第 88/378/EEC 号 指 示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第 2009/48/EC 号 指 示 ( " 该 指 示 " ) 内 。 该 指 示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70:0001:0037:EN:PDF

详 情

  1. 适 用 於 该 指 示 的 玩 具 界 定 为 设 计 或 拟 供 ( 不 论 是 否 只 供 ) 14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乐 使 用 的 产 品 。 然 而 , 该 指 示 并 不 适 用 於 下 列 各 项 物 品 :

    - 开 列 於 该 指 示 附 件 I 内 的 产 品 ;

    - 拟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游 乐 场 设 施 ;

    - 拟 供 公 众 使 用 的 自 动 游 戏 机 ( 不 论 是 否 投 币 操 作 ) ;

    - 装 有 内 燃 引 擎 的 玩 具 车 辆 ;

    - 玩 具 蒸 气 机 ; 以 及

    - 弹 弓 和 弹 射 器 。

  2. 根 据 该 指 示 , 玩 具 制 造 商 、 进 口 商 , 以 至 分 销 商 均 须 负 上 玩 具 安 全 责 任 。 玩 具 制 造 商 的 具 体 责 任 包 括 :

    1. 确 保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方 式 均 符 合 该 指 示 的 第 10 条 和 附 件 II 所 开 列 的 安 全 规 定 。 有 关 规 定 涵 盖 玩 具 的 物 理 和 机 械 特 性 、 易 燃 度 、 化 学 特 性 、 电 力 特 性 、 及 有 关 卫 生 和 辐 射 性 的 要 求 。 在 化 学 特 性 方 面 , 该 指 示 表 明 玩 具 所 含 的 化 学 物 质 应 同 时 符 合 REACH 的 要 求 。 除 非 该 指 示 明 确 许 可 , 否 则 禁 止 把 归 属 为 类 别 1A 、 1B 或 2 的 致 癌 、 诱 变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物 质 , 以 及 若 干 致 敏 香 料 用 於 玩 具 之 内 ;
       

    2. 对 玩 具 可 能 构 成 的 各 种 危 险 ( 例 如 化 学 、 机 械 和 电 力 方 面 等 ) 进 行 分 析 , 并 且 在 玩 具 推 出 市 场 销 售 前 评 估 这 些 潜 在 风 险 ;
       

    3. 执 行 适 用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;
       

    4. 拟 备 所 需 的 技 术 文 件 , 包 括 设 计 和 制 造 过 程 的 详 细 说 明 、 使 用 的 零 件 和 物 料 的 清 单 、 安 全 评 估 、 所 遵 从 的 合 格 评 定 程 序 、 检 测 报 告 等 。 详 情 开 列 於 该 指 示 的 第 21 条 和 附 件 IV 内 ;
       

    5. 拟 备 欧 盟 合 格 宣 告 书 。 在 拟 定 宣 告 书 的 同 时 , 制 造 商 亦 须 就 玩 具 的 违 规 事 宜 承 担 责 任 。 该 指 示 附 件 III 开 列 宣 告 书 所 需 包 含 的 基 本 资 料 ;
       

    6. 根 据 该 指 示 第 16 条 而 加 上 "CE" 标 志 ;
       

    7. 保 存 技 术 文 件 和 欧 盟 合 格 宣 告 书 10 年 ;
       

    8. 加 上 适 当 的 警 告 标 示 ( 该 指 示 第 11 条 和 附 件 V ) , 有 关 标 示 须 清  可 见 、 易 读 和 简 单 易 明 、 准 确 , 并 以 "Warning" 或 "Warnings" 作 开 头 。 影 响 购 买 决 定 的 警 告 标 示 , 例 如 使 用 者 的 最 小 和 最 大 年 龄 , 应 置 於 包 装 或 其 他 让 消 费 者 能 在 购 买 前 清 楚 看 见 的 地 方 ;
       

    9. 确 保 玩 具 附 有 类 别 、 批 次 号 码 、 序 号 或 型 号 , 或 其 他 以 作 识 别 该 玩 具 的 资 料 ;
       

    10. 在 玩 具 上 注 明 制 造 商 名 称 、 注 册 商 用 名 称 / 商 标 , 以 及 联 络 地 址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11. 以 消 费 者 易 於 明 白 的 语 言 , 提 供 使 用 说 明 和 安 全 资 讯 。

  3. 进 口 商 和 分 销 商 如 以 本 身 名 义 或 商 标 於 市 面 销 售 玩 具 , 或 改 装 市 面 的 玩 具 ( 以 致 可 能 影 响 各 项 适 用 的 规 定 ) , 将 会 被 视 为 制 造 商 并 须 承 担 上 述 责 任 。 进 口 商 亦 应 在 玩 具 注 明 其 名 称 、 注 册 商 用 名 称 或 注 册 商 标 , 以 及 地 址 。

  4. 在 监 察 当 局 提 出 要 求 时 , 各 经 营 者 须 提 供 向 其 供 应 玩 具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, 以 及 其 供 应 对 象 的 资 料 。 有 关 资 料 须 保 存 10 年 以 供 查 阅 。

  5. 遇 有 违 规 情 况 , 包 括 未 有 或 未 有 妥 为 贴 上 "CE" 标 志 , 未 有 或 未 有 妥 为 拟 备 欧 盟 合 格 宣 告 书 , 又 或 未 能 提 供 技 术 文 件 或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不 完 备 , 有 关 当 局 应 限 制 或 禁 止 有 关 玩 具 在 市 场 销 售 , 或 确 保 玩 具 已 从 市 场 回 收 或 撤 回 。 有 关 的 经 营 者 并 将 会 遭 惩 处 。

  6. 为 了 让 玩 具 制 造 商 和 其 他 贸 易 经 营 者 有 充 足 时 间 适 应 该 指 示 的 规 定 , 当 局 将 实 施 2 年 过 渡 期 。 换 言 之 , 符 合 理 事 会 第 88/378/EEC 号 指 示 规 格 的 玩 具 直 至 2011 年 7 月 20 日 仍 可 於 市 场 销 售 。 至 於 涉 及 玩 具 的 化 学 特 性 规 定 , 当 局 将 实 施 4 年 过 渡 期 ( 即 直 至 2013 年 7 月 20 日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